? 最高法、最高檢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于今年7月25日起實施。解釋共十四條,分別對組織、強迫、協助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和“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以及對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行為的處理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人就解釋的主要內容和亮點等進行了解讀。
制圖/牟小璇
解釋的規定有何亮點? 解釋有兩個亮點,一是突出了對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的保護。解釋在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情節嚴重”標準及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中,對于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參照組織普通人員賣淫的人數標準減半設置。解釋第六條對于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的規定中突出了對于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保護,即強迫幼女賣淫的,不需要人數的限定,只要強迫幼女賣淫的,就屬于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
二是對于引誘賣淫罪與容留、介紹賣淫罪規定了不同的人數標準。對于引誘他人賣淫的入罪,不作任何人數的限定,即只要引誘一人賣淫即構成犯罪,而對于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規定容留、介紹二人以上構成犯罪。認定引誘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標準也參照容留、介紹賣淫“情節嚴重”的標準減半。
如何認定“情節嚴重”?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組織、強迫賣淫罪的死刑,并取消了該罪關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僅規定“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何謂“情節嚴重”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解釋明確了一個以組織、強迫賣淫人數為主,兼顧其他情形的標準,使打擊犯罪的依據明確而統一,避免隨意性和處罰不公平。
對群發招嫖信息咋處理?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利用網絡、短信等發布招嫖信息公開介紹賣淫的情況比較常見,不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也干擾了公民的個人生活,應當予以犯罪化處理。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招嫖違法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br>
故意致他人染艾滋咋定罪? 艾滋病是目前為止危害最為嚴重的性病,且很難根治,易致人死亡。有的艾滋病患者,不顧社會道德而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如賣淫嫖娼、通奸等,致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病毒。對此,解釋規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以傳播性病罪從重處罰;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行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亦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關于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傷情認定問題。根據解釋,可以認定為重傷?!氯A社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