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何勇海
四川自貢72歲的彭大爺到該市第四人民醫院看病后,因不愿在醫院藥房拿藥,遭遇醫生拒絕出具處方。在向相關部門投訴仍沒能得到處方后,彭大爺向法院起訴醫院。最近,自流井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自貢四醫院向彭大爺出具診療處方,并賠償因此產生的交通費10元整。(7月5日《華西都市報》) 醫生拒絕為彭大爺出具處方,是基于醫院實行了電子化管理。實際上,依照《處方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醫院拒絕出具處方,侵犯了患者的處方知情權。
此案雖是個案,但反映出的問題相當普遍。難能可貴的是,終于有彭大爺這樣的消費者,勇于較真,也終于有法院判決。這令患者欣喜,相關部門也應反思,想想自己為何沒盡到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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