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報訊 5月1日起,全市施行低保家庭金融資產認定標準新規,規定低保家庭金融資產認定標準基礎值為人均金融資產不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的48倍,特困供養人員家庭、低保邊緣家庭金融資產的認定標準參照低保家庭金融資產規定執行。
據介紹,新規首次明確了低保家庭金融資產的范圍和認定標準的概念 ,是全市在救助政策創制和規范化建設的又一新舉措。根據規定,低保家庭金融資產,是指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在銀行、證券、商業保險 、信托投資等機構的存款、理財產品、股票、基金、債券、商業保險 、信托賬戶余額、貴金屬及其他資產的總和 。低保家庭金融資產認定標準,是指低保家庭持有的金融資產總和的最高限額。
據悉,新規規定低保家庭金融資產認定標準基礎值為人均金融資產不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的48倍。在此基礎上根據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數量,依據基礎值適度調節。具體為1人戶,按基礎值增加20% ;2人戶,按基礎值計算;3人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10%;4至5人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20% ;6人及以上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30%。
為防范個別人員為達到進入低保的目的,惡意轉移資產,新規明確,低保家庭成員金融資產一年內(或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支出有單筆超過低保標準24個月數額的,或者累計支出人均超過低保標準36個月數額的,申請人應當書面說明其主要用途,并提供相關憑證。有關情形按照全市城鄉低保的資格條件規定處理。(城市信報記者 張鵬)
[編輯: 劉曉明]
版權稿件,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