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徐軍
為提高青島應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時有效搶救急、 危、 重傷病員,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前期,青島市制定了新版的《青島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并在近日以“第253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形式發布。根據新版《規定》,青島將建立立體醫療救護服務網絡,按照每4萬常住人口規劃配備不低于1個急救單元,同時,將急救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報銷范圍,“120”急救電話的保存時間有原來的不少于三個月延長至2年。據悉,該規定將于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每4萬人至少1個急救單元 根據該《規定》,青島將建立陸地、空中與水上相結合的立體醫療救護服務網絡。社會急救醫療網絡以市急救中心為主體,由急救中心、急救站 (點) 和急救網絡醫院共同組成。 納入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的其他專業救護組織,根據統一指揮調度參與社會急救醫療活動。社會急救醫療呼叫專用電話號碼為“120”,實行24小時值班制,該號碼是院前急救唯一呼叫號碼,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定其他形式的急救呼叫號碼,“120”電話記錄由原要求中的保存不少于3個月,改為不少于2年。
根據急救醫療需要,青島按照每4萬常住人口規劃配備不低于1個急救單元,農村或者較偏遠地區急救半徑不超過8千米配備不低于1個急救單元。每個急救單元包括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備的救護車輛及儀器、 醫生、 駕駛員,必要時配備護士、醫療救護員和擔架員,值班救護車使用年限超過6年或者行駛里程超過30萬千米的救護車輛應當及時更新。
急救中心根據急救資源合理調派急救車輛,在接收完求助信息后1分鐘內發出調度指令,急救站 (點) 接到調度指令后在規定時限內派出急救車輛。因特殊情況無法到達事發現場的,急救人員應當立即向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 (點) 報告,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 (點) 應當采取補救措施。
四種情況可拒絕自選醫院 新版的《規定》要求,急救人員應當根據傷病員情況,根據就近、 就急、 滿足專業需要、 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及時將傷病員送往具有急診綜合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如果傷病員及其近親屬、監護人提出送往自行選擇的醫療機構時,急救人員應該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在傷病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簽字確認后,將其送往所選擇的醫療機構,并立即向急救中心報告。但在四種情況下,急救人員可以拒絕傷病員及其近親屬、監護人自行選擇醫療機構,包括傷病員病情危急,自行選擇的醫療機構不能滿足救治需要的;所選擇的院內急救機構距離事發現場較遠,可能貽誤救治時機的;發生突發事件需對傷病員統一組織分流救治的;法律、 法規規定應當對傷病員進行隔離治療的。
對于接診醫院來說,《規定》要求傷病員被送達后,急救人員及時與急救網絡醫院辦理交接手續,急救網絡醫院不得因費用等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醫療急救服務。另外,青島鼓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與社會急救醫療服務,并納入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其他專業救護組織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參與院前醫療急救的,由市、 區 (市) 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急救醫療費用納入醫保 根據新版《規定》,急救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對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在突發急、 危、 重傷病時,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救治,同時通知救助管理部門進行甄別。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甄別,對屬于救助對象的人員,在病情穩定后轉至定點醫院治療,治療費用和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的急救費用由民政部門承擔。
新版《規定》還對急救人員和病傷員的權責進行了明確規定。對于不按照規定發出調度指令或者派出救護車的情況、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的情況,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于不服從市急救中心統一指揮調度的, 重大、 特大事故未按規定上報的,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不按規定設置急救電話、 電話記錄未按要求保存的、動用社會急救醫療值班救護車、 藥械和設備執行非急救任務的以及推諉或拒絕搶救急、 危、 重傷病員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侮辱、 毆打社會急救醫療工作人員、 阻礙急救醫療工作人員救治傷病員、 擾亂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秩序、 損壞急救醫療設備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社會急救醫療的傷病員逾期未繳納社會急救醫療費用的,醫療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并記入個人誠信記錄。相關醫療機構違反規定收費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