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紅梅
近日,42歲的胡先生爆料稱,今年和妻兒回老家云南省鎮雄縣羅坎鎮過年時,遭當地計劃生育小組強行做結扎手術。鎮雄縣委宣傳部工作人員稱,按照規定每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但胡先生曾有過兩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就育有三個子女,違反國家計劃生育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結扎手術符合規定。云南省衛計委官網2月14日發布,已責令昭通市衛生計生委對事件展開調查。(2月14日《北京青年報》) 當地縣委宣傳部“結扎手術符合規定”的回應,看似鎮定坦然,實則經不起推敲。首先,羅坎鎮政府對胡先生的生育情況是否具有管理權限,值得商榷。胡先生2015年就將戶籍從云南鎮雄遷至四川宜賓,其生育情況是否違反國家計生規定,應該由其戶籍所在地負責評判,羅坎鎮計生部門將短時回鄉探親的胡先生當作“流動人口”來管理,強行將其帶至鎮計生辦,聲稱要么做結扎手術要么交兩萬元保證金,依據的是哪項規定?
其次,目前我國沒有任何法律賦予計生人員強制實施結扎的權力,結扎手術應當且只能在保證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實施。2015年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刪除了原來關于上環、結扎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及相應處罰,規定“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對行政部門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個別基層計生部門近乎野蠻地實施強制結扎手術,不僅是濫用權力、自我賦權,還涉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當前,依法治國已滲透到政府行政的各個領域,公民的權利意識不斷增長,但一些基層執法者、政策實施者非但不與時俱進、與法俱進,反而將地方“土政策”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實在讓人遺憾。在“二孩”全面放開,“鼓勵生育”已經在一些地方政協會議上公開討論的語境下,“強制結扎”事件的發生,未免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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