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劉鵬
12月7日,一則“某銀行北京分行業務副總經理利用職位逼迫女職員開房”的網帖引起熱議。隨后,當事銀行被證實為民生銀行北京分行。上周他們發現此事之后便開始著手調查,關某對王女士確實存在一段時間微信上的騷擾,初步確認兩人之間的行為只局限在微信上,并沒有產生實質性的關系。(12月8日《法制晚報》) 這起主管騷擾女下屬事件,讓人頗為無奈之處至少有兩點:一是主管手握一定權力,一旦其利用職務之便騷擾女下屬,女下屬要么屈從,要么像這位王女士一樣,只能無奈選擇辭職;二是即便有人曝光了當事主管的行為,我們似乎依然拿他沒有辦法,特別是,當事銀行管理方一句“兩人之間的行為只局限在微信上,并沒有產生實質性的關系”說法,讓人更感無力與無奈。
難道非得有了實質性關系才重視,才處理,才算性騷擾?這顯然是一個極大的認識誤區。雖然我國對性騷擾的相關法律規定,并不十分詳細與具體,但是,從性騷擾的內涵來看,其是一方為尋求性需要,用言語或行為對另一方進行騷擾,并不是有了實質性的動作才能構成騷擾,電話、微信、短信、郵件等都屬于騷擾方式,都應該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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