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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網站日前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征求意見。修訂草案稿從原有的52條增加至109條,對這部法律進行了較大的修訂,其中不乏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內容。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當下,面對新形勢和新問題,對這部法律進行修訂,體現了對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落實,有利于提升人民警察隊伍職業化、專業化水平,也有利于妥善處理社會矛盾、更好維護公平正義。
擬對使用武器作出規定 【修改】與現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新增了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后拒捕、逃跑的;
(二)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兇、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
(四)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五)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有權根據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武器。
【點評】“現行的人民警察法是1995年開始實施的,20多年的時間過去,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說,武器使用情況在實踐中非常復雜,也出現了一些濫用武器的問題,所以需要法律進行明確的規定和授權。
程雷說,修訂草案稿對警察使用武器進行嚴格的規范,對于持有槍支執行警務的警察有明確的執法邊界,能夠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器。同時,修訂草案稿也對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進行了授權,當用則用,在應當使用武器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膽使用。
擬增停止使用武器情形 【修改】與現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還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規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發現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屬于明顯懷孕的婦女或者兒童;
(二)犯罪行為人處于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并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違法犯罪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攻擊、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身體傷害的,應當及時予以救治,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所屬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使用武器造成傷害的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并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點評】“修訂草案稿對不能使用武器的行為也進行了規定,犯罪行為人屬孕婦和兒童禁用武器,體現了柔性執法和人道主義。”程雷說,警察的執法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有人性關懷。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熊秋紅認為,這樣一些規定遵循了兩個基本原則,首先是必要性原則,使用武器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應當與執法時面臨的危險程度以及緊迫性相符合。其次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則,在使用武器的時候應盡可能減少傷害,這充分體現了對保障公民生命權、人身權的高度重視。
擬對退休年限作出規定 【修改】與現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從人員管理和職業保障方面作出新規。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崗位、職務,分別規定不同的服務年限和最高任職年齡。從事基層一線執法執勤工作滿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崗位、艱苦邊遠地區從警滿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國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職業和崗位特點的工資、津貼、獎金、補貼等保障制度;人民警察因公致傷致殘的,與因公致傷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等標準的撫恤、優待和保險保障;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致殘或者病故的,國家對其近親屬在住房、醫療、教育、就業等方面提供特別照顧和幫助。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點評】“目前來講整個執法活動面臨‘案多人少’的情形,這一系列保障措施是從優待警的體現。”熊秋紅說,對這一職業風險高的公務群體之一,通過法制化建立起人民警察的職業保障機制非常必要。
程雷認為,“一線民警”指的是人民警察中的執法隊伍,直接辦理案件、直接行使人民警察職權的人民警察。一線民警工作滿25年可提前退休是公安人事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大創新。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人民警察作為一支武裝力量,必須要時刻保持活力和戰斗力。
首提“襲警的處理”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長期以來業界增加“襲警罪”的呼聲,修訂草案稿第六十九條中提出了“襲警的處理”。暴力襲擊或者組織、協助、煽動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以報復、泄憤為目的,威脅、恐嚇、故意傷害、殺害人民警察及其近親屬或者實施其他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排除執法干擾部分明確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執法活動,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實施法定職責以外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干預執法辦案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已滿七十周歲老年人帶走盤問不得超4小時 修訂草案稿在第二章規定了人民警察的職責和權力,其中規定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證件。
修訂草案稿還將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相關規定吸納了進來,規定人民警察對認為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當場盤問、檢查后,不能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且具有“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且身份不明的”、“攜帶或者使用的物品有可能是違禁品或者贓物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進行繼續盤問。
不過,繼續盤問時間自被盤問人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已滿七十周歲的老年人,繼續盤問時間自被盤問人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得超過四小時。
將每年7月6日定為人民警察日 12月1日,公安部網站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第106條提出,將每年7月6日定為人民警察日。
據介紹,為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加強對人民警察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人民警察隊伍,根據中央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決策部署,2014年以來,公安部將修改《人民警察法》作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點項目,著力推動修法工作。經深入調研論證、反復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地方公安機關的意見,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眾可登錄公安部網站(網址:http://www.mps.gov.cn)查閱修訂草案稿,有關意見建議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gabggb@126.com,jingchafa@126.com。
本版文均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