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報訊 11月8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庭庭審現場發生一起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事件,當事人張某某未經法庭允許私自錄音,惱羞成怒辱罵法官,搶奪庭審筆錄 。市南區人民法院決定對其拘留15天,罰款3000元。
原告張某某因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大堯三路支行發生糾紛,將其起訴至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在11月8日庭審期間,張某某未經法庭允許,私自錄音,被發現制止后對審判人員出言不遜。休庭后,張某某的行為更加令人震驚,審判人員向其講解法庭秩序的有關規定時,張某某對審判人員破口辱罵。在閱讀庭審筆錄并簽字時,他拒不簽字并將法庭用于簽字的筆摔至門外,后搶奪開庭筆錄奪門而跑,在一樓安檢處被法警攔截。后經合議庭、法警及分管領導勸導仍拒不悔改。因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市南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決定對張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3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如果訴訟參與人有未經法庭允許,私自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等行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是維護每個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武器,法庭是進行審判的場所,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其他出庭人員,都要秉持著對法律、對公平的尊重,遵守紀律,用合法合規的途徑表達自己訴求。法律的天平從來不會傾向于那些撒潑耍賴者,相反,他們要為自己的行為承受應有的懲罰。(城市信報記者 張鵬)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