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嚴格規范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行為,能夠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的公平正義,并有利于打造符合現代法治社會要求的高水平、高質量公安隊伍,促成雙贏警民關系的形成。
近日,深圳寶安公安分局轄下民警陳某對兩名女性涉嫌違法查驗身份證并帶至警局的視頻廣為傳播,民警的粗暴言談引發熱議。目前,當事民警存在過錯已無疑義。
就在不久前的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關于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公安部也審議通過《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三版)》等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的有關改革文件。在此背景下,深圳個別警察的粗暴言行愈發刺目,也更凸顯出盡快全面規范公安執法行為的重要意義。
缺乏規范標準容易讓權力越界,進而侵犯公眾權利。當沒有具體可操作的標準時,不排除個別民警在具體執法過程中隨心所欲,濫用權力或強制手段,挾私報復不配合的執法對象等。深圳這起事件中,涉事警察言語粗暴并“威脅”兩名未帶身份證卻要求警察出示證件的女生,顯然不符合執法規范的要求,并侵犯他人合法權利。之所以出現到底是“執法不規范”還是“違法”的爭論和扯皮,就是因為執法標準不明確。
缺乏執法規范的另一惡果是當事警察自身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當缺乏可操作性標準時,執法有無過錯往往從執法結果來倒推,造成社會影響或執法對象“鬧訪”時,往往容易認定警察有錯,導致警察執法對什么情形該使用什么程度的強制手段難以拿捏。社會輿論也天然地容易同情弱勢群體,警察執法被打傷時,就同情警察并呼吁應果斷采取強制措施,看到執法對象在警察的強制力面前可憐無助時又會懷疑過度執法。由此,警察都不知道面對復雜局面時到底怎么辦,甚至出現警察為免受質疑而與執法對象“對跪”的荒唐場面。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交匯積累,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及對公平正義的渴望日漸轉換為對執法機關的高期望。但警察執法無疑需要當事各方的高度配合,這是提升執法效率的必然要求。遺憾的是,近年來警察執法遭遇的阻撓及抗拒并不鮮見。其背后固然有著深刻復雜的原因,但由之前執法不文明、不規范所形成的“塔西佗陷阱”不能忽視?!八髻⑾葳濉蓖ㄋ椎刂v,指當政府部門失去公信力時,無論說真話還是假話,做好事還是壞事,都會被認為是說假話、做壞事進而讓執法對象和公眾對警察執法產生一定抵觸乃至排斥。
對此,《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三版)》理當盡快公布實施,讓執法人員及社會公眾有一個相對客觀的判斷標準。筆者希望這種執法細則越細化越好,越具有操作性越好。譬如,要求一般執法行為均應主動出示證件并攜帶執法記錄儀錄音錄像,否則就認定其執法不規范,且產生糾紛時做出對執法者不利的評判;同時對不適合出示證件并攜帶執法記錄儀的情況作出明確列舉?;蛘哒f,應該細化到執法過程中的一言一行,至少應有禁用語言或行為,避免言語隨便、行為失范的執法激化矛盾。更深層面講,還應有問責標準,對不規范執法、粗暴執法、違法執法等進行界定。
法律的權威和政府的公信,最終體現在每一次執法過程中,公眾對法治建設的獲得感,也體現在對執法程序的感知中。嚴格規范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行為,能夠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的公平正義,并有利于打造符合現代法治社會要求的高水平、高質量公安隊伍,促成雙贏警民關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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