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韓金惠
川師大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滕某被鑒定為“患有抑郁癥,對其2016年3月27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抑郁癥和“刑事責任”之間的關系究竟如何,這是當前各界的疑惑所在,也是相關部門必須給出的解釋。 5月4日,記者從權威部門核實,3月27日發生在四川師范大學的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滕某被鑒定為“患有抑郁癥,對其2016年3月27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被害者家屬代理人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逢逢表示,被害人家屬將申請對嫌疑人的精神狀況進行重新鑒定。
因患有抑郁癥而對違法行為承擔部分刑事責任,這樣的鑒定結果不僅讓受害人家屬難以接受,也遭到很多關注“川師大殺人案”的公眾的質疑。有法律專家表示,一旦鑒定結果被最終采納,滕某或將被從輕處罰。抑郁癥和“刑事責任”之間的關系究竟如何,這是當前各界的疑惑所在,也是相關部門必須給出的解釋。
從醫學角度來講,抑郁癥的確屬于精神疾病的范疇。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钡菍<艺J為,對于抑郁癥患者在刑事案件中的鑒定,需從醫學和法學要件兩方面去考量。醫學要件主要包括嫌疑人是否真患抑郁癥和作案當時是否患病;法學要件是嫌疑人的辨認、控制能力是否因抑郁癥受到影響。但是,在滕某的鑒定意見通知書中,以上的兩方面均未有詳細的表述,我們看不到關于抑郁癥和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之間的因果關系的闡述。
其實,關于這份鑒定結果,事實依據不充分的地方還有很多。例如,從目前媒體披露的情況看,滕某在回答辯護律師的問題時,對案發前后的回憶思路包括對具體細節的敘述都很清晰,精神狀態也相對正常,和那些精神上確有疾病的人似乎還是有所區別的。而且,目前也無醫院病歷資料、精神病家族史、過往檢查情況等證據予以佐證。同時,四川師范大學相關人士曾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滕某在新生心理普查以及今年開學之初的全校排查中,結果均未見異常,未進入預警名單。對于這些,相關部門又該作何解釋?在出具鑒定報告時又是否進行了充分的參考?
精神疾病不是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從以往的案例來看,抑郁癥患者殺人的確存在減輕刑罰的情況,但也有被判死刑的,關鍵就在于對犯罪嫌疑人精神狀況的科學鑒定。就川師大殺人案來說,現在,受害人家屬已經提出了重新鑒定的要求,我們希望接下來看到的是一份將犯罪嫌疑人作案時是否發病、作案過程是否條理清晰、此前是否有醫院病歷資料等諸多因素考慮在內的更有說服力的鑒定報告。這不僅是對受害者及其家屬負責,也是對社會、對法律負責。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jr22wz.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