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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商戶用甲醛做食品“添加劑” 青島中院公布典型案例(圖)

2016-03-14 15:41   來源: 半島網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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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島網3月14日消息  像豬肉、白菜、烤腸這樣經常出現在百姓餐桌上的菜品,在運輸、儲存和加工過程中被商戶添加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無證藥品在醫院、診所大肆流通。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青島法院始終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作為打擊的重點,堅決依法從嚴懲處,今天上午,青島中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2015年全市法院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審理情況并公布十個典型案例。

  

發布會現場圖片



  2015年以來,青島全市法院共審結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44件,對69名被告人判處了刑罰。其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0件,非法經營罪6件,銷售假藥罪5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3件。犯罪行為方式主要是:用工業松香給生豬褪毛,銷售含有瘦肉精成分的豬肉,運輸白菜噴灑含有甲醛的防腐劑,用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許可證銷售藥品等。家庭成員共同犯罪比例較大。判處的69名被告人中,個體經營戶和農戶占79.8。其中,共同犯罪25件,屬于夫妻、親屬等家庭成員共同犯罪有21件,占共同犯罪數的84,同比上升28.5。大多是夫妻共同參與加工生產或家族經營。

  據了解,去年一年間,青島法院加大財產刑處罰力度,判決罰金260萬元,實際收繳140萬元,占53.4。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青島法院建立案件專門辦理機制,組織精干力量審判,由庭長、副庭長主審的案件達50以上。在相關部門和群眾的配合下,案件沒有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后果。但依照法律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為犯,被告人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通訊員 馬  新  呂  佼  文 劉子琳

  2015年青島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銷售含有瘦肉精成分的豬肉


  冷某經營的食品公司屠宰生產的生豬肉,曾經被青島市有關部門檢驗出含有瘦肉精成分,被禁止進入市場銷售。2013年8月8日,冷某仍從同一活豬來源地購入生豬屠宰,尚未進行瘦肉精等有毒有害成分檢驗,也未提供任何合法檢驗檢疫手續,即將108頭生豬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給3名商販,在運輸途中被查扣。經檢測, 3名商販所購生豬肉合格率分別為28.57、50、53.49。

  冷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例2:加工豬血中添加甲醛

  自2013年開始,張某某加工豬血對外銷售,經檢測,豬血中檢出甲醛成分,含量為8.45mg/kg。

  張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案例3:將工業松香銷售給個體戶用于生豬褪毛

  2013年5、6月份,姜某某明知個體戶趙某利用工業松香給生豬頭、豬蹄、豬尾等生豬下貨褪毛,仍然向其銷售工業松香約170斤。2014年1月25日11時許,公安機關在趙某家中查扣由姜某某所銷售松香約165斤,經檢測為工業松香。

  姜某某明知他人用工業松香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向其提供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工業松香,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4:銷售死因不明的病死豬

  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以200元的價格收購病死豬8頭,拉到集市售賣時被畜牧部門工作人員發現。經鑒定,該批死豬死亡原因不明。

  程某某銷售死因不明的死豬,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5:生產加工不合格的肉制品

  2012年底以來,江某某租賃廠房,在未取得任何手續、證件的情況下,雇傭他人加工、生產熟豬下貨等肉制品并對外銷售,江某某具體負責原料采購、銷售。因在加工熟豬下貨等肉制品的過程中缺乏食用鹽,遂采購工業用鹽“桂花牌”精制鹽用于生產,銷往超市和集市金額達18萬余元。2014年9月10日,公安機關當場查扣原鹽35公斤、“桂花牌”精制鹽21公斤、食品添加劑紅曲粉9袋、氫氧化鈉20余斤。經檢驗,“桂花牌”精制鹽符合精制工業鹽優級技術指標要求;經“桂花牌”精制鹽烹制的鹵肉制品當中,“鹵豬頭肉”、“鹵雞爪”所檢項目“菌落群數”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

  江某某在食品生產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案例6:購買假藥“萬艾可”(偉哥)銷售

  被告人喬某某自2004年以來經營某保健品店,期間,其以10余元每盒的價格從廣東東莞購進假冒的“萬艾可”藥品進行銷售。2012年7月,喬某某將保健品店轉讓他人經營,并將剩余的20余盒“萬艾可”藥品一并轉讓銷售。經鑒定,“萬艾可”藥品為假藥。

  喬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構成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7:冒用醫藥公司名義推銷藥品

  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間,楊某某在沒有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他處擅自購買藥品后,假冒某醫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將藥品銷售給青島市多家醫院、藥房和社區門診,銷售金額共計220萬元。

  楊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冒用他人名義采購、銷售藥品,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案例8:白菜上噴灑含有甲醛成分的防腐劑

  2012年6月份以來,盧某某受其兒媳賈某委托,在萊西市某蔬菜批發市場收購大白菜,裝車發往濟南某蔬菜批發市場,由賈某負責在濟南銷售。為防止大白菜途中腐爛,賈某指使盧某某向大白菜上噴灑藥物。2014年6月16日10時許,被萊西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當場查獲。經鑒定,盧某某向大白菜上噴灑的藥物系甲醛溶液。

  賈某、盧某某在食用農產品運輸、貯存過程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均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賈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盧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案例9:生產質量不合格的烤腸

  2013年底,李某某和妻子王某在未取得任何食品生產經營及衛生許可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租用廠房生產加工烤腸。期間,李某某負責購進原料、設備、聯系賣家對外銷售,王某負責生產加工烤腸。至2014年5月份,向他人銷售烤腸的銷售額達12萬元。2014年5月20日,即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當場查扣散裝烤腸400公斤,并提取銷售賬本14本。經檢驗,烤腸中的“菌落總數”、“亞硝酸鹽”指標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李某某、王某在生產、銷售烤腸的過程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鑒于王某系共同犯罪從犯,且投案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案例10:擅自銷售境外美容藥品

  2014年8月20日,鄭某某在某度假酒店內開設美容整形培訓班,向學員推銷事先購進的韓國產表麻膏、小麻膏、淤青膏等藥品,后被公安機關查獲,扣押表麻膏12盒、小麻膏6盒、淤青膏19盒。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上述藥品未經批準進口,均未取得國內生產藥品批準文號或進口藥品注冊證書,依法應按假藥論處。

  鄭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銷售假藥,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編輯: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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