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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公布十大家暴典型案例 男性也要對家暴說NO

2016-03-08 10:37   來源: 半島網-城市信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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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7日,在第106個“三八”國際婦女節前夕,青島中院通報了青島法院家事審判工作十大典型案件 。據悉,全市法院受理婚姻家庭案件近5000件,男性遭家暴比例攀升。如何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依法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人合法權益,法官詳解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方法程序。

  據了解,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之際,青島中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時制定了《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操作規程》,與相關機構聯合構建反家庭暴力整體防治網絡,更好地保護弱勢家庭成員的權益。

  “人身安全保護令”分為緊急人身安全保護令和長期人身安全保護令。緊急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為15天,長期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為6個月。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可包括,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內活動等內容。

  法官介紹,如果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生效期間,繼續騷擾、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等行為,申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尋求保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相關規定,視被申請人行為的情節輕重,給予訓誡,或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處罰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男性遭家暴比例攀升

  夏某(男)與楊某于2006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夏某訴稱,近幾年來,楊某因迫使其結扎和讓其賣掉婚前房子不成,便經常打罵夏某,多次揚言要殺死夏某及其全家,經常拿菜刀、水果刀、剪刀威脅夏某。夏某被迫離家在外租房住。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再繼續維持婚姻對雙方不利,對夏某要求與楊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點評:本案系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僅僅限于女性與未成年人,男性在家庭中也會遭遇家庭暴力。從投訴以及受理的案件而言,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在逐年攀升,多以不予理睬形同陌路這樣的夫妻暴力為主流。我國法律對所有家庭成員不論男女都一視同仁,平等予以保護,男性對家暴也要勇敢地說“不”。

  2 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事由 孫某(女)與羅某于1993年2月登記結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8月,孫某主張羅某存在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羅某離婚。羅某對家庭暴力不予認可,認為與孫某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法院調取了孫某與羅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結合孫某提供的門診病歷、住院病歷以及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綜合認定羅某對孫某存在家庭暴力,準許孫某與羅某離婚。

  點評: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的,應給予離婚。在認定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堅決要求離婚的,不管要求離婚的是加害人還是受害人,法院會尊重當事人意愿,本著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原則,盡快調解或判決離婚,避免因久拖不決而出現更嚴重的暴力傷害行為。

  3 家庭暴力對未成年子女傷害巨大

  田某與潘某(女)經人介紹,于1987年登記結婚,1988年生育一女。田某起訴要求離婚,潘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主張因為田某長期實施家庭暴力,其女兒患上了強迫癥、抑郁癥、恐懼癥,頻繁自殺,一見到田某就渾身發抖,向法院申請家庭暴力人身保護令。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潘某提交的報警證明、報案記錄、田某書寫的保證書等證據可以證明田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對于潘某關于家庭暴力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法院予以準許,同時判決田某與潘某離婚。

  點評: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會在心理健康、學習和行為等方面出現障礙,表現為焦慮、膽小怕事或蠻橫無理、學習注意力難以集中、人際關系不良等。從小目睹父母之間的暴力行為的未成年人,誤以為家庭暴力是正常現象,并在不知不覺中學會用拳頭解決問題。

  4 孩子遭受家暴亦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張某(女)與周某是夫妻,周某因瑣事對女兒進行毆打,張某制止過程中周某又對張某進行打罵。張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考慮孩子正值高三,面臨高考,雙方均同意法院給予雙方調整夫妻關系、緩和夫妻矛盾的機會,孩子高考前張某與孩子同住,待孩子高考結束后再考慮離婚問題。張某申請法院為其和孩子人身安全提供保護。考慮打罵孩子的事實,法院作出人身保護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打罵申請人和孩子;二、禁止被申請人干擾申請人和孩子的生活。

  點評:家庭暴力的主體是指基于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其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其父母和監護人有義務強制報告,申請家庭暴力人身保護令。

  5 人身保護令可有效預防家庭暴力

  李某與孫某(女)均已年過七旬,雙方婚后感情一般,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自2013年5月開始在同一房屋居住,但分居兩間。其間李某經常對孫某進行辱罵。現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孫某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均同意離婚,并約定平房四間各分兩間。達成協議后,孫某提出離婚后李某不準辱罵女方,不準干涉孫某生活。考慮雙方離婚后的居住情況,法院當庭作出人身保護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打罵申請人;二、禁止被申請人干擾申請人的生活。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后,雙方能夠心平氣和、相安無事各過各的日子。

  點評:本案中,考慮到雙方身份關系雖解除,但離婚后長期居住在同一屋檐下,有面臨暴力的危險性,為預防暴力的再次發生,法院果斷的下發家庭暴力人身保護令。實踐證明,從已經下發的家暴人身保護令的案件效果而言 ,加害人均表示服從法院裁定,并承諾不再對申請人施暴。

  6 在女方孕期冷漠可構成婚姻中的過錯

  王某與王某某(女)于2012年7月28日訂婚,2012年10月30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王某某婚后曾懷孕,因男方對女方冷漠以及與其他女性來往密切等原因導致女方流產。2013年4月份,雙方開始分居。2013年5月,王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王某的婚姻。王某亦同意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雙方離婚,同時認定男方對婚姻破裂負有過錯,在分割雙方財產時對女方予以適當照顧。

  點評: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家庭暴力的核心在于控制受害方。本案中,男方對女方沒有控制的意圖,不屬于精神暴力的一種,僅構成過錯,因此法院在分割財產時對女方予以適當照顧,符合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精神。

  7 子女應常回家看看

  田某、孟某系夫妻關系,婚后共生育4個子女,田某明系長子。4個子女均已成家獨立生活。田某系退休工人,有退休金。孟某系農村居民 。田某、孟某均患有惡性腫瘤,多次住院治療,經醫療保險報銷后,尚需自己負擔部分藥費。田某明因房產問題與父母發生過爭執,長年不與父母來往。田某、孟某以田某明不履行贍養義務為由訴至法院。在調解過程中,田某夫婦告訴法官,其訴訟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孩子回家看看。

  點評: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履行贍養義務不能完全滿足父母正常的生活需求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同時,精神慰籍、生活照顧也是一項重要權利,“空巢老人”迫切需要子女常回家看看。

  8 離婚應對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妥善安置

  王某與孫某(女)經人介紹相識,于1978年1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1979年1月19日生育一子,現已成年,但患有精神疾病,鑒定為精神殘疾貳級,現在是臨時工、生活無保障,其監護人是孫某。2012年王某再次起訴要求與孫某離婚。孫某稱,王某自2004年開始即對兒子不盡撫養義務,對兒子治病、生活等各方面不聞不問。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但雙方對沒有生活保障的患病子女問題沒有達成一致,不宜判決雙方離婚。

  點評:本案中,雙方的婚生子雖然已經成年,因患有精神殘疾不能獨立生活,現在由母親孫某擔任監護人,照顧其日常生活。王某固然有離婚的自由,但不能以離婚自由為由推卸自己應當對家庭、孩子承擔的義務與責任。王某如堅持與孫某離婚,必須對孫某母子今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置。

  9 農村老婦在離婚訴訟中的保護原則

  史某(女)與高某于2003年再婚后,居住于高某的房屋內,生活來源為高某的退休金及耕種史某口糧田收入。高某于2013年5月患病導致語言表達困難、行動不便 ,史某在高某住院期間及出院后,因如何照顧高某的問題,與高某的子女多次發生激烈沖突。高某的子女于2013年10月將高某送到敬老院生活。2014年,高某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調解無效判決離婚,但考慮到史某的具體情況,加判高某給付史某經濟幫助2萬元。

  點評:現實生活中,老年婦女尤其是農村老年婦女是弱勢群體中的弱勢。一旦婚姻破裂,往往面臨著為家庭操勞多年后凈身出戶,生活困難的窘境。在處理此類離婚訴訟時,應充分考慮保障老年婦女的合法權益,依照雙方的具體情況,適當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

  10 遺囑中未保留配偶份額的處理

  王某蘭與王某的叔叔王某誠于2000年再婚,婚后無子女。王某誠曾于2003年立書面遺囑,將二人婚后居住的王某誠個人房屋留給王某蘭。2012年,王某誠私自與王某簽訂遺贈協議,王某負責養老送終,房屋等財產留給其侄子王某。2013年,王某誠死亡,王某與父母為王某誠辦理了喪葬事宜。王某蘭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王某誠的遺產。法院經審理認為,遺贈協議未考慮王某蘭80歲高齡無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且與王某誠結婚生活10余年的實際情況,未保留必要份額,判決涉案房屋的3/10份額歸王某蘭所有。

  點評: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記者 任波 通訊員 姜蓉 時滿鑫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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