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龍敏飛
3月9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進行三審的慈善法草案中(以下簡稱“草案”)中明確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及人民生活”。草案同時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將受到民政部門的警告,并責令停止募捐活動,還有可能被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3月9日中新網) 一直以來,無論是坊間的說法,還是新聞報道,各種“行政攤派募捐”的消息一直屢見不鮮。這樣的“行政攤派募捐”,主要發生在教師、公務員等群體中,因為這些職業在很多人看來,是幸福指數較高的群體,也是“鐵飯碗”,所以當事人即便遭遇“行政攤派募捐”,也不敢反抗,害怕失去工作。同時,因為類似的事件很多,一些人甚至習以為常,以至于一有大災大難時,“行政攤派募捐”就成為一種不成文的規定。
必須承認,募捐是好事,能募捐到更多錢幫助更多的人,也值得鼓勵。但是,募捐本身,還是應該遵循一定的程序正義,不能只講究結果正義。不能因為“結果很好”、“初衷很好”就可以罔顧一切程序正義,這不是募捐的內涵,也不是慈善的本質。這就是說,對于募捐而言,應該尊重個體的自由選擇,他們有捐款的權利,也有不捐的權利,誰都不能對捐款行為進行強制。源于這樣的常識,如今慈善法草案不僅對強制攤派行為進行了禁止,還明確了強制攤派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提高了法規的完整性與可操作性。
這一內容迎來公眾的好評,由此可見民意所在。這樣的規定,充分尊重了個體的自由選擇,同時回歸到募捐本身的含義,那就是不帶任何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向尊重人性靠攏,是社會進步的一種體現。
慈善法草案三審擬禁止行政攤派募捐行為,是一個好的開端。希望未來的法律規定,能將更多的庸常之惡關進法律的籠子。唯有如此,充分尊重個體的自由選擇,既尊重結果正義也尊重程序正義等常識,才能更好地照進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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