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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去年接案16萬件 其中審執結153924件

2016-02-16 06:22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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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島都市報2月15日訊(記者 魏超然  李珍 通訊員李豐波  呂佼) 2月15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全市法院在2015年度的審判工作情況和刑事、民事和商事審判典型案例。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160990件,審執結153924件,結案標的額869.4億元,同比分別上升21.4%、18.2%和41.9%。其中市中院受理案件18532件,審執結18983件,同比分別上升9.2%和19.5%。全市法院和市中院收結案件數量均創歷史新高。

  在刑事審判方面,2015年全市法院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審結各類刑事案件10835件,判處罪犯12544人,對3215名符合條件的罪犯依法減刑、假釋,依法懲治刑事犯罪,維護了社會穩定。在民事審判方面,注重妥善化解民事糾紛,保障民生權益,共審結民事案件50662件,標的額83億元。在商事審判方面,堅持依法審理商事糾紛,規范市場秩序,審結商事案件49858件,標的額397.7億元。在行政審判方面,努力化解行政爭議,促進依法行政,審結行政訴訟案件3478件,同比上升17.2%。在執行工作方面,加大執行工作力度,維護勝訴權益,共執結案件34235件,標的額383.7億元。

  青島法院2015年刑事審判十大案例

  民警王鑫被碾軋致死案

  2015年3月10日10時許,市北公安分局華陽路派出所民警從查獲的吸毒人員處獲悉毒品系被告人崔某某提供,民警遂對市北區清萍居旅館進行布控。當日14時30分許,崔某某駕車至旅館。民警張萍、王鑫、包小林等人也趕到旅館外。張萍發現車上的崔某某可疑,要求崔某某出示身份證,崔某某為擺脫圍堵,駕車將王鑫、包小林撞傷。王鑫經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3月25日死亡。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某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系累犯,最終對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八人販毒團伙三人判死刑

  2012年至2013年間,田某某多次從重慶人李天紅以及暫住廣東的湖南人陳某某處購買毒品在青島販賣,前后共販賣冰毒5525.5克。田某某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并非法持有槍支3支。被告人陳某某販賣冰毒3798克;被告人李天紅販賣冰毒2961克等。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陳某某、李天紅等8人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法院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有兩人被判處死刑,一人死緩、一人無期徒刑、兩人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獲刑三年

  被害人范某某因經濟糾紛對被告人國某某不滿。2011年6月16日12時許,范某某攜帶單管獵槍和鐵質手槍到即墨市靈山鎮大稻池村國某某經營的養雞場滋事。范某某尋找國某某未果,開槍將國某某住處的電視機及窗玻璃擊碎,又持槍威逼國某某的妻妹。國某某的妻子從樹林出來,抓住槍管與范某某爭奪并發生廝打時,國某某趕到,持鐵锨和鐵鋸朝范某某頭部及身上擊打,又持單刃刀朝范某某背部等處捅刺,致范某某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國某某防衛過當,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被判三年

  2011年8月,被告人張某某在嶗山區山東頭鑫利人網吧內,使用網吧內電腦創建“唐人閣論壇”網站,在網站上發布虛假的招嫖信息,在板塊下的“迅雷下載”子板塊上傳下載淫穢視頻文件,設定會員付費標準,吸引網民注冊會員,點擊瀏覽,從中獲利2萬余元。“唐人閣論壇”網站上的45段視頻文件經鑒定為淫穢物品,點擊量累計16萬余次。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盜竊取款機被發現四人轉為搶劫

  2014年11月28日凌晨2時許,李某某、孫某某、趙某某、孟某某預謀盜竊青島農商銀行河里吳家分理處自動取款機后,攜帶獵槍、砍刀、撬棍等工具竄至作案地點。找到自動取款機,李某某、孫某某用撬棍撬盜取款機保險柜,趙某某持獵槍望風。因觸發報警裝置,在銀行值班人員發現并吆喝時,李某某從趙某某手中要過獵槍朝取款機及銀行辦公樓連開數槍。后四人被抓獲。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等四人盜竊行為均轉化為搶劫,均構成搶劫罪。

  通過訴訟方式詐騙兩人分別被判刑

  1997年5月20日,李兆某與即墨市通濟街道李家西城西村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約定由李兆某租賃村委64.5畝土地用于發展畜牧種植業,租賃期限20年。2008年9月9日,李家西城西村向即墨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租賃協議,但最終被駁回。訴訟期間,李兆某病重,將畜牧場及土地承包權等移交給趙某某。2010年3月李兆某去世。2012年8月,曾任李家西城西村村委委員的李某某與趙某某預謀由趙某某作為原告起訴李家西城西村,要求償還土地補償款,從中騙錢。2013年3月6日,華山法庭以該案涉嫌經濟犯罪為由駁回趙某某的起訴,并將案件移送警方。法院認定李某某、趙某某構成詐騙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私賣公司裝載機得款24萬被判刑

  自訴人青島某機械有限公司系“廈工”工程機械在青島地區的代理商,該公司為開拓原膠南王臺地區的裝載機銷售業務,于2012年5月聘用蔣某某為該公司的兼職信息員。青島某機械有限公司將單價27萬元、稅額4.59萬元的一臺“廈工”牌裝載機作為樣機放置于蔣某某處。2013年4月底,蔣某某未經該公司允許私自將該樣機出售,得款24萬元被揮霍,并拒絕返還。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某行為構成侵占罪,對其判刑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韓國籍被告人走私偷逃稅款66萬余元

  韓國籍被告人尹某某系青島某公司的總經理。2009年以來,尹某某與韓國籍被告人林某某、朝鮮族被告人金某某,將該公司使用加工貿易手冊進口的保稅料件銅合金絲擅自在境內銷售謀利,偷逃應繳稅額66萬余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表示認罪、悔罪,并補繳了所偷逃稅款。法院最終判處被告單位罰金132萬元,對三名自然人被告人均免予刑事處罰,并且不適用驅逐出境。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一緩一

  膠南市綠洲農貿油業有限公司與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膠州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判決,判令李某某給付膠南市綠洲農貿油業有限公司貨款等共計8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李某某一直未履行給付義務。2013年8月15日,李某某與其妻劉某某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李某某將僅有的財產房屋處分給劉某某及其子。2014年12月13日,膠州市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拒執罪而立案偵查,當日劉某某將80061元交到公安機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終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法律工作者被判刑

  2014年五六月份,張某某因交通肇事糾紛委托身為法律工作者的被告人胡某某處理相關糾紛,并支付了8900元代理費。被告人并未到法院立案,而是挪用代理費處理個人家庭事務。2014年底,張某某催問案件辦理情況時,胡某某私自制作了落款為萊西市法院的假民事判決書,并找人加蓋了假的法院印章后交給張某某。張某某到法院時被告知該判決書是偽造的。萊西法院于 2015年10月作出一審判決,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民事審判十大案例(部分)

  未佩戴員工卡被解雇案


  梅某某與青島某集裝箱工業公司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2014年9月2日,集裝箱公司外籍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梅某某未佩帶員工卡,而雙方又語言不通,遂發生爭執。該公司即以梅某某工作時間未佩帶員工卡,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定,屬重大違紀為由,解除了與梅某某的勞動合同。梅某某提起訴訟,市中院審理認為,梅某某雖然未佩帶員工IC卡,但《員工手冊》中并未將此行為列為重大違紀行為。且梅某某并未表現出堅決抵制或拒不執行的態度,該公司亦無證據證明梅某某的行為對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了嚴重影響。因此,集裝箱公司解除與梅某某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錯誤出生引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原告劉某某、原告藺某某訴被告濰坊市某醫院、被告青島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系由于濰坊市某醫院醫生的過失在產前診斷或者檢查中沒有發現胎兒存在嚴重的畸形或者其他嚴重殘疾,因而未能給予孕婦合理的醫學建議,最終使父母喪失避孕或終止妊娠的機會,導致先天殘疾兒童出生,給父母沉重的經濟負擔和精神痛苦。作為父母的兩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1536000元。市南法院認定,被告醫院在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綜合上述情況認定被告濰坊市某醫院對于兩原告的損失承擔85%的賠償責任。

  商事審判十大案例(部分)

  辣椒更換倉庫被燒毀遭拒賠


  青島某農產有限公司將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承保的辣椒曬干后放入某食品公司儲存。2013年10月11日,食品公司恒溫庫發生火災,將屋頂、保溫層和庫內農產有限公司貯藏的辣椒燒毀。該農產有限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保險公司以存放保險標的物地址發生變化但未接到通知,導致標的物風險程度增加為由拒賠。法院認為,保險標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等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負有通知義務,若被保險人不履行通知義務,在改變地址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農產有限公司損失與選擇有安全隱患存儲單位有直接因果關系,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駁回農產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悼詞也受著作權法保護

  原告紀某某之女紀然某及紀然某之子于1993年8月在美國洛杉磯被害。著者吳某某以該案為題材撰書,由被告某圖書出版公司北京公司于2013年8月出版,在全國發行。該書第76頁、77頁全文引用了原告紀某某享有著作權的悼詞,該引用并未經過原告紀某某的同意。法院認為,原告紀某某的悼詞,依法享有獨立的完整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以經營為目的出版了侵權圖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記者 李珍  魏超然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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