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馮海寧
李克強總理11月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不僅討論通過三個領域的新舉措,其中還蘊藏著一個新變化:當天審議通過的一份文件末尾,新增加了一句話,“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保?1月20日中國政府網) 在我國的法律和條例中,末尾一般會有一句話,原某某法或原某某條例同時廢止,這種表述的目的是防止新舊法律“打架”。但很多政府文件中卻缺少這樣的表述,所以紅頭文件“打架”現象比較常見。而頻繁出現的文件“打架”現象是在提醒我們,有必要通過國家立法對各類文件進行全面規范。
首先,應該進一步規范文件制定程序。雖然各級政府都有相關規定,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但有多少文件制定者嚴格遵守規定程序需要反思。如果嚴格遵守制定程序,應該不會出現“荒唐文件”。因而,有必要效仿立法程序,對全國的文件制定程序進行統一規范。
其次,要對文件“質量”明確基本要求。比如總理這次提出的新文件出臺舊文件自動廢止,應該成為一種“標配”。文件的細節表述或者整體質量,不僅代表著政府的水平,也代表了政府的態度。一旦出現文件“打架”或者偏離法律規定,遭殃的可能就是老百姓或企業,文件實施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再者,對文件出臺和落地進行規范??偫碓缜八u的“處長把關”,實際上就是文件出臺程序顛倒了,這種現象在地方同樣存在。有必要在專門法律或條例中,對文件的出臺時間、落地環節進行規范,以提高文件出臺及實施的效率,只有這樣,文件的高效性、靈活性等優點才能充分發揮出來。
目前,在總理多次要求下,國務院層面的文件日益規范,但部委文件、地方文件是否按照總理要求同步改進,還有待調查摸底??偫磉@次定“新規”,顯然是按照法律的標準來規范政府文件,是對“增量”文件進行規范。文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為了讓文件從制定到實施都能規范化操作,能否對文件進行國家立法,把文件關進法律籠子,值得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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