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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庭審,案件當庭審判。
半島都市報11月12日訊(記者 趙麗云 通訊員 丁德振 王賓) 夫妻倆私開電鍍加工點,將上百噸總鋅含量超過國家標準182倍的“毒水”直接排進市政污水管網,時間長達三年之久。11月12日上午,黃島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逄某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被告人逄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記者從庭審現場了解到,2012年,未經環保部門審批,逄某及其妻子在西海岸新區臨港路珠山街道辦事處東新村附近私自開設電鍍加工點,從事鍍鋅件的加工、銷售。逄某私自鋪設排水暗管,電鍍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了市政污水管網。
2015年5月15日,經群眾舉報,逄某的電鍍加工點被青島市環保局黃島分局查處。經黃島區西區環境監測站對電鍍點污染口處水體采樣檢測,結果顯示排污口PH<2,總鋅為273mg/L,強酸污水嚴重污染環境。2015年11月6日,上述監測數據經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認可。逄某于2015年6月18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按照國家標準《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規定,企業執行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企業廢水總排放口總鋅不超1.5mg/L。由此看出,逄某電鍍點排放出的“毒水”總鋅含量超標182倍。
經青島市環保局黃島分局調查,逄某的電鍍點平均每月鍍鋅件產量為8噸,使用地下水10噸,排水7噸。在三年的時間內,上百噸“毒水”就這樣直通市政污水管網。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庭審,11月12日上午,黃島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逄某違反國家規定,在加工鍍鋅件過程中私設暗管、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屬鋅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成立。鑒于被告人逄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逄某積極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經判前社會調查,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黃島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同時依法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電鍍作業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動。
據了解,該案是黃島法院自今年7月2日新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以來審結的首例進入刑事審判程序的污染環境案件。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