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王明龍 張新芬) 即將畢業的在校生實習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其主張務工損失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莒縣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最終支持未畢業在校學生原告孫某的務工損失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莒縣支公司賠償孫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000余元。
2015年5月25日,即將畢業的日照某學校學生孫某實習期間到青島某有限公司工作,其回家休班時被被告張某駕駛的小型客車撞傷,隨后被告張某駕車逃逸。該事故經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縣大隊現場勘查后認定張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孫某無事故責任。孫某受傷后住院治療,花費3000多元醫療費。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誤工費問題存在分歧,被告保險公司認為經公司在醫院對原告本人調查時,其認可本人是學生,病歷首頁也顯示原告住院時自稱是學生,請求誤工費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向法庭出具其在青島某有限公司的工資明細表。
經莒縣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本案中,原告雖為在校學生,但已開始實習,實習期間有固定的收入,其因交通事故受傷后導致實習中止,停發實習期間工資,造成原告實際收入的減少,應當認定事故造成了原告的損失。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孫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000余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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