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0月20日訊(記者 任金梅 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 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后的第三個老年節來臨之際,10月20日上午,青島市中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涉老維權工作現狀,并發布了涉老維權十個典型案例。
近十年來,青島全市法院審理的涉老案件數量呈逐年增長,案情呈逐漸復雜化的態勢。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涉老案件達3000余件,2014年超過了4000件,僅青島市中院受理的二審涉老案件就超過1000件,約占全部二審傳統民事案件的50%。類型由以往單純的贍養糾紛,逐漸擴展到繼承、離婚、侵權、合同糾紛等。
“縱觀這些案件,具有精神贍養類訴訟增多、涉老案件背后隱藏著復雜家庭糾紛、公共場所老年人意外傷害案件增多、黃昏戀引發糾紛處理難度大等特點。”市中院民五庭審判長王穎穎介紹,《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將精神贍養納入法律,規定贍養人不僅應當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還應進行精神上的慰藉。基本上,每起涉及贍養案件,老人都會提到“常回家看看”這一精神贍養方面的訴求,“贍養糾紛案件約占涉老案件的10%,量不多,但要占據法官一半的精力,此類案件不宜生硬判決,要了解各方矛盾的根源,盡量做當事人調解工作,爭取通過調解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積怨。”
另外,涉老房產糾紛案件劇增。隨著房產價值的升高,有關贍養、繼承、贈予等涉老案件中,幾乎都能看到房產的爭奪。還有的子女利用老年人失能、失智,辦理贈與、產權過戶等,致使老年人的居住權無法得到保障。
涉及老年人權益案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是增長最快的。老年人因為聽力、反應速度有所下降等身體特點,對于復雜路況及緊急情況反應處置速度減緩,容易受到傷害。王穎穎建議,老人在受到傷害時應及時報警處理,有利于對證據的保全及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
涉老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1
有三份遺囑?
公證件效力最高 劉老太于2000年與徐某結婚,雙方都是再婚。徐某的前妻是1999年去世的,兩人有一處房產。2013年,徐某因病去世。劉老太想要取得涉案房屋,并與徐某的三個兒子打起了官司。
劉老太拿出落款日期為2008年的公證遺囑一份,徐某曾通過公證將涉案房屋贈與劉老太。然而,徐某的大兒子拿出徐某的一份自書遺囑,落款為2012年6月,寫明徐某將涉案房屋分給他了;小兒子也拿出一份落款為2013年1月的徐某自書遺囑,寫明徐某將涉案房屋分給他了。女兒對這三份遺囑均不認可,認為是他們逼迫老人寫的。
在多次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法院判決涉案房屋屬于徐某的二分之一份額,按照公證遺囑予以處分。屬于徐某前妻的二分之一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在三被告之間予以分割。
■法官點評
《繼承法》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遺囑人在立遺囑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同時,不可處分他人的財產。所以本案中,劉老太僅能處置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額,屬于徐某前妻的部分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
2
幫老人存錢
存自己賬戶上 張老太起訴大兒媳趙某,要求返還養老錢15萬余元。趙某辯稱這筆錢是在自己的銀行賬戶名下,是自己的個人財產。法院查明,2012年因拆遷,張老太獲得拆遷款20萬余元,自此老人一直居住在大兒家。老人稱領錢當日,大兒媳帶她到銀行存錢,告知將錢存入以老人姓名開的存折里,老人的消費都從該錢款支出,為方便使用,存折一直在趙某處。經查老人領款當日其名下并無錢款存入,大兒媳名下存入與拆遷款相同數額的存款,至起訴時該賬戶存有15萬余元。
法院認為根據拆遷協議的簽訂及趙某賬戶的情況,可以認定涉案款項是老人個人財產,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判決趙某予以返還。
■法官點評
老年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子女不應趁替老年人保管之際予以侵犯。老年人在委托子女處理大宗錢款時也要慎重,注意審查。
3
父母再婚
子女仍須贍養 宋某起訴其四個子女,要求對其進行贍養,并定期回家探望。原來,四個子女在宋某妻子病故后,即對其不聞不問。
四子女共同辯稱,老父親已退休,身體狀況良好,既有高額退休金,又有醫療保障,且其與母親的存款及母親去世后的補貼均由其保管,其經濟狀況遠超日常生活所需,不需要他們贍養。而且四人還聲明,放棄對父親財產的繼承。
法院查明,四人生母于2008年去世,宋某于2009年再婚。四人對于父親再婚的行為不能接受,導致家庭矛盾激化。最終,經過法官耐心調解,雙方達成和解。
■法官點評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不因老年人再婚而終止。建議老年人在遇到再婚等重大問題時,宜與子女公開、透明的商量,子女亦應在精神層面上對父母予以關注。
4
沒幫忙帶娃
就不贍養? 張王氏起訴其三子張某。要求履行贍養義務。張某說,他們同胞兄弟三人,還有兩個姐姐。當年因為妻子生了女孩,分家時就將最舊的老房分給他們。而且,母親照看了兩個哥哥和兩個姐姐的孩子,偏偏沒有照顧自家的孩子,“如今她老了,也別找我們照顧”。
最終經過調解,張某同意分擔母親的養老費、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
■法官點評
我國法律規定,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贍養義務:(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不存在可以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依法應承擔贍養義務,不能因為其他矛盾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5
老人贈與房產
可反悔 年近80歲的陳老太有四個孩子,丈夫健在時,兩人曾與兒子劉某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將涉案房屋贈與劉某。并于同日簽署授權委托書一份,委托劉某全權辦理涉案房屋的拆遷事宜。劉某于同日與拆遷辦公室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一份,約定涉案房屋貨幣補償金、搬遷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0余萬元。
兩日后,老兩口找到拆遷辦公室要求將貨幣補償改為房屋補償。因劉某拒絕將拆遷合同原件交回而無法辦理,并將70余萬元全部轉入自己賬戶。陳老太訴訟法院,要求劉某返還拆遷補償款。
法院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認定陳老太可以撤銷贈與,涉案房屋一半的拆遷款系其丈夫的個人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劉某按照判決內容履行了付款義務。
■法官點評
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不動產權屬登記變更前可以撤銷贈與。陳老太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贈與協議可以撤銷。
6
打印遺囑
不被法律承認 李某與王某于2006年結婚,雙方都是再婚。2013年,王某因病去世。為了爭王某名下的一處房產,李某與王某的四個子女打起了官司,她向法院提交了王某留下的遺囑及日記。遺囑是打印的,“……李某自來我處,對我精心照顧,盡職盡責。待我走后,諸子女理應善待與她。我將現住房屋贈與李某以養其天年……”下方簽有被繼承人名字及日期。
可王某的四個子女對此不予認可,父親吩咐后事時并未提到涉案房屋給李某。最終,經過法院調解,四子女給付李某25萬元,涉案房屋歸四子女。
■法官點評
《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以機器打印方式印刷的遺囑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另外,僅在書信或日記中提到準備在死后對遺產處分的設想等,不能成為正式的處分決定,不能構成自書遺囑。
7
不贍養老人
還想要房產 四原告起訴母親王某,要求繼承其父親遺產。法院查明,王某與丈夫共生育子女六人,均已成人,并建有房屋四間及院落。其夫于2012年4月份去世。2008年,王某曾與其丈夫就贍養問題提起訴訟,法院判令六子女分擔贍養費。判決生效后,其中四個子女拒不支付贍養費。涉案房屋已經于2009年由王某經手賣了。原審法院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青島市中院二審時,改判駁回了四人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四子女長期拒絕履行對王某的法定贍養義務,王某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其通過變賣房屋維持生計的行為是正當的。《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8
老年公寓門檻高
摔傷老人 胡某入住老年公寓,去往洗手間洗澡時被門檻絆倒受傷。經法院實地勘察,在事發洗手間門口留有約6厘米高的門檻。鑒于老年公寓對于此潛在的危險因素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據此判決老年公寓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作為專業的養老機構應從更專業的角度,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對于設施的設置、配備等方面應更多考慮老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特點。
9
慶祝八十大壽
摔傷在酒店 林某在家人陪同下去某酒店慶祝八十壽辰,下樓時不慎摔倒受傷。經法院實地勘察,該酒店安裝的照明燈在樓梯的后方,人在下樓梯時身體會遮擋一部分光線,導致樓梯處光線不足。在樓梯與大廳連接處有一約5厘米小臺階,因臺階的顏色及光照問題不易發現,存在安全隱患。
經法院調解,酒店承擔了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同時消除了該處的安全隱患。
■法官點評
通過類似案例啟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改進服務,減少安全隱患。
10
老人亂闖紅燈
被刮倒 胡某買菜回家途中,橫穿馬路時,發現信號燈顯示為紅燈,但急于回家,且判斷能在綠燈方向的車到來前過馬路,因此闖紅燈橫穿馬路,被綠燈方向的車刮倒受傷導致骨折。法院判決涉案車輛交強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胡某橫穿馬路系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依法應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本報記者 任金梅 本報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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