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受害人的搶救費用誰來墊付?8月28日,本市下發《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利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處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明確了“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等三種情形可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本辦法自2015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
■基金哪來?
包括交強險等7項來源 市級救助基金的來源主要有7個:按照全市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費的1%提取的資金;各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的一定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入市級國庫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社會捐款;其他資金。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救助基金的第一項來源則為:市財政分配和補助資金,后6項與市級基金相同。
■基金咋用?
墊付費用原則不超10萬 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的,按照屬地原則,由事故發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墊付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墊付差額部分搶救費用;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墊付全部搶救費用;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墊付全部搶救費用。
辦法明確規定“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即“碰瓷”行為不能夠獲得墊付。同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一般只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墊付的搶救費用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如何追償?
5種情形允許核銷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及時向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對不償還墊付費用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確實無法追償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予以核銷。以下5類特殊情形允許核銷墊付款:責任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責任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以清償的;責任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清償能力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自案發之日起滿2年未偵破的;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收回的。本報記者 朱薪雨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