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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民買到翻新私家車 獲賠三輛新車錢(圖)

2015-07-27 09:02   來源: 齊魯晚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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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瀟向記者展示車輛被補過漆的地方。據央視



  齊魯晚報濟南7月27日訊(記者 晉森 馬云云 通訊員 屈慶東) 高高興興買輛私家車,誰能想到這車曾經賣過,涉嫌“一車二賣”?濟寧市民劉瀟真就遇到了這樣一件奇葩事,她把4S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車并索要賠償。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了這起案件,判決4S店除退還劉瀟12.8萬的購車款外,還要作出三倍賠償,即38.4萬元。這也是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后,我國首例家用轎車“退一賠三”的案例。

  新車補過漆,銷售人員大打太極

  經過仔細對比,濟寧市民劉瀟終于選定了自己喜歡的車型。去年5月7日,五一小長假剛過,她來到濟寧市高新區一家汽車4S店,購買了自己中意的白色家用轎車,雙方簽訂《汽車買賣合同》,車輛價格12.8萬,當天付款、當天交車。

  有了新車出行方便不少,但這樣的日子沒持續多久。在提車后40多天的時候,劉瀟的車被一輛電動三輪車刮蹭。新車第一次掛彩,劉瀟第一時間把車開到當地一家汽車修理店進行修理,卻被告知自己的愛車背后有個不為人知的秘密,車曾經補過漆。

  這可是自己的愛車第一次“掛彩”,何時補過漆?對汽修店師傅的說法,劉瀟半信半疑,帶著疑問,她當即找到4S店的銷售人員。經過多次交涉,該店一名經理最終承認這輛車的確經過二次噴漆處理,但這名經理對于二次噴漆是在哪個環節發生的表示不清楚,并有意將責任推給汽車廠家,甚至質疑是劉瀟自己補了漆。這讓劉瀟十分氣憤,認為4S店是想耍賴,她的維權也陷入了僵局。

  懷疑愛車以前有維修和質量問題,劉瀟多次找4S店交涉,并向消協等部門投訴,但始終沒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劉瀟把4S店告上了法庭,她要給自己討個說法。

  找到“前”車主,愛車竟被“一車二賣”

  可案件還沒審理,劉瀟又遇到了件怪事。按合同約定,新車售出后6個月內可以享受免費首保,2014年10月4日,她把車開到一家4S店進行免費首保。工作人員卻告訴她,這輛車已經過了半年的首保期。明明自己是2014年5月7日買的新車,可濟南這家4S店的系統中卻顯示銷售日期是2014年1月28日,車主也另有他人,聯系方式也不是自己的。

  面對如此蹊蹺的事情,4S店工作人員在跟汽車廠家取得聯系之后,很快就給劉瀟的新車做了免費首保。這事讓劉瀟越發好奇,新車雖然做了免費首保,但無論是4S店還是汽車廠家都沒有對她心中的疑問做出正面回答,一位經理告訴她,“車主另有他人”是隨便找了個人做的虛出庫,為了完成業績。

  面對這樣的解釋,劉瀟將信將疑,于是,她根據4S店記載車主王恒星的聯系方式,撥通了電話,對方答復,這車的確在2014年1月28日賣給過他,后來因為小毛病太多,他給退了。這下劉瀟全明白了,自己買的這輛白色轎車竟然是“一車二賣”,而且有質量問題,4S店卻一直隱瞞真相,劉瀟認為,4S店對自己存在欺詐行為。

  咨詢律師后劉瀟得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因為這個原因,劉瀟向法院進一步提出訴訟請求,將原來的退車改為退車并索要三倍賠償。

  4S店銷售存欺詐,法院判其退車賠款

  案件審理階段,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是,劉瀟購買的車是否有過維修和銷售歷史。4S店辯解稱,交付給劉瀟的車完好且經過了劉瀟驗收,不存劉瀟所說的補漆情形,之前王恒星雖然預訂過該車,但因為王恒星沒有交付車款,也沒有簽訂購車合同,事實上根本就沒有出售這臺車給王恒星,所以劉瀟購買的新車,既沒有維修史,也不存在二次銷售,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為。

  今年2月4日,濟寧市高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汽車4S店在向劉瀟銷售車輛過程中,隱瞞了曾經銷售給王恒星的事實,構成銷售欺詐,應對消費者承擔欺詐賠償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劉瀟將車退回,4S店將購車款12.8萬元退還給劉瀟,同時要賠償劉瀟38.4萬元。一審判決后,汽車4S店不服,認為原審法院在王恒星沒有購買手續的情況下,仍然認定涉案車輛曾經銷售給王恒星,缺乏有力合法的證據;在錯誤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存在銷售欺詐的行為也是錯誤的。因此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

  2015年7月2日,濟寧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劉瀟提供的照片、電話錄音等證據能夠認定,4S店在出售車輛時,隱瞞了該車曾經出售的事實,這一點證據鏈完整,事實認定清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車的瑕疵就是在購買后六個月內發現的,按照這條法律規定,關于車輛被二次補漆的事實,舉證責任在銷售方,但銷售方沒能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法院視為車輛在銷售給劉瀟前存在補漆、維修記錄,因此,濟寧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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