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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老虎”、“蒼蠅”一起打,一大批貪腐分子被繩之以法。今年上半年,青島市反貪局共立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116件162人。而近兩年來,青島本市法院系統共審理職務犯罪人數達370余人。日前,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到50余件青島地區職務犯罪案件,從中了解這些貪腐分子鮮為人知的“秘密”。在被查辦的落馬官員中,有貪污770萬美元、37套房的老總,也有一次僅貪了247元的小村官;有大把大把收現金的官員,也有暗渡陳倉通過他人理財賺取賄金;有直接索要“表示”,也有不動聲色讓人主動送錢。
[數據]
上半年查貪官162人 今年上半年,全市共立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116件162人。立查大案82件,占立案總數的70.7%。其中,立查了青島市飲料集團總經理劉紅梅受賄案,青島市工商局副調研員王軍英受賄案,青島市嶗山區政協主席郭德利受賄案,市南區人防辦原主任孟慶龍受賄案,李滄區重點工程指揮部辦公室主任郭秀林受賄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加大對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職務犯罪特別是“小官大貪”的查處力度。上半年,共查辦發生在群眾身邊、損害群眾利益的職務犯罪案件81件128人,占立案總數的79%。其中工程建設領域16件16人,國企改制領域6件6人,惠民資金領域24件34人,村官犯罪33件81人。
通過完善與公安機關、人民銀行等單位的信息溝通、協作配合機制,將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列入“天網行動”范疇。目前,已有一名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歸案。
上半年,全市反瀆部門共立案36件51人。其中,立查大案要案40人,占立案總數的78.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2人,處級干部4人,科級干部10人。上述案件涉及拆遷、國土資源、司法、環保、廣電、供銷等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
據青島市中院2013、2014年工作報告統計,青島市法院系統共審理職務犯罪370余人,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人員以及農村基層“兩委”成員等。這些人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率達到40% 以上。
特點 職務犯罪“窩案”多發 負責審理職務犯罪案件的青島市中院刑二庭馬法官介紹,近兩年來,青島的腐敗案件牽連性比較突出,一些單位、部門集體腐敗問題嚴重,甚至出現揪出一人、帶出一串,發現一個、掀出一窩的現象。另外,農村基層“兩委”成員貪污、挪用“五化”建設補貼等惠農資金以及土地補償款等專項資金犯罪的人數,占到三成以上。
“從量刑上來看,法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對于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案范圍廣、影響面大,或者案發后隱瞞犯罪事實、毀滅證據、訂立攻守同盟等拒不認罪悔罪的,堅決依法從嚴懲處,該重判的堅決重判?!瘪R法官介紹,對初犯、偶犯以及犯罪數額較小、積極退贓、認罪、悔罪的犯罪分子,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均認罪悔罪,全部退賠了贓款。
“就職務犯罪的數額來看,最少的剛剛達到刑事追訴標準5000元;最大和量刑最重的是宋軍案、王增先案。”馬法官說,在審理中,貪官多稱主要是利益誘惑、僥幸心理、補償心理作祟,認為“大家都是這樣做,我為什么就不能收點呢?”有的經不住誘惑,可能行賄人給5000元不收,給5萬元也不收,但對方下大力度,一下拿出50萬元,就禁不住誘惑收下了。還有的官員抱著這種想法:“這事我若不給你辦,你再轉上五圈,你也辦不成。我出了這么大力,你難道不表示一下?!?br>
另外,馬法官認為,職務犯罪的出現,還有一個重要的外因,“當前權力過于集中,有些職位是一個說了算,‘一支筆’能簽下上千萬元,甚至更多的工程,而相應卻缺少監管”。
認定 收受房屋不過戶也算受賄 一般進入訴訟環節的被告人,對指控的貪污、受賄等罪名都不會有太大的爭議,大部分都寫有親筆供詞,提出異議的多是指控金額。因為金額的多少,會直接影響到最后量刑。直接收取現金、購物卡的,可以直接按數額進行認定,那么收取房屋如何認定犯罪金額呢?
馬法官介紹,對于收受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7年7月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
“如收受了房屋,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瘪R法官說,這是因為收受房屋、汽車等不要求以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為認定受賄既遂與否的條件,只要雙方有明確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賄方實際占有房屋,即可認定為受賄既遂。
說法 是人情往來?還是受賄? 在許多職務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都會辯稱所收的錢是人情往來。如原市教育局副局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主任督學李振江就在法庭上表示,老朋友張某邀他和妻子吃飯時,送給妻子一個內有5000歐元的信封,是正常的人情往來;下屬單位逢年過節送購物卡等,都是正常的禮尚往來。他的這些辯解理由,最終都沒有被法院的采信。
“在審理職務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辯稱所收的錢是人情往來,一般都不予采信。”馬法官說,人情往來的前提是基于人情、親友關系;送的人沒有請托和牟利的愿望,收的人沒有承諾為送的人謀取利益,不是以權謀私性質。另外,有來有往,才叫人情往來,只來不往、只收不送,不叫人情往來。
■相關鏈接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一般來說,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而單位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但若是貪污救濟、救災、防汛、優撫等特定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有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也應予立案。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如是重大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貪污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的,或者是貪污后訂立攻守同盟、毀滅證據、打擊報復證人、拒不退贓,情節特別惡劣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文/記者 任金梅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