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載,隨著“三伏天”的到來,廈門市也開始進入了“燒烤”模式。黃小姐說起自己的單位,欲哭無淚。她在觀音山一家企業工作,不僅沒有高溫津貼,而且公司還算得特別精。“公司和我們摳條款,說要35℃高溫下工作才有津貼。”黃小姐說,不僅如此,公司還不讓開空調,“說是響應國家號召”。(《海峽導報》7月16日報道)
入伏以來,我國多地進入高溫天氣,民眾戲稱開啟“燒烤模式”。盡管國家早有關于高溫津貼的相關規定,但許多地方仍有不少人稱“沒領到”,還有的單位用綠豆湯、飲料等偷梁換柱,引發熱議。
保障勞動者高溫下的健康權,是全社會所有成員的共同職責。驕陽肆虐之下,如何使勞動權利處于“恒溫狀態”,則是相關法律的應有擔當。
據報道,目前全國有27個省區市已出臺高溫津貼標準,還有不少省級政府出臺了具有嚴格法律效力及懲罰依據的政府規章。當然,也有一些地方僅僅只是出臺了“紅頭文件”予以貫徹。而之所以落實不到位,一條具體原因是,各地一般規定了限期改正的法定前置程序。只有逾期未改正的,才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加上勞動者處于相對弱勢不敢舉報、主動執法不到位等因素,導致落實規定只能靠用人單位的自覺,違規、違法僥幸心理越來越嚴重。不得不說,普遍性違法與稀有性懲處并存的現狀,侵蝕了高溫津貼制度所確立的勞動者權利。
法律的作用不僅在于對發生過的事情進行評價、肯定、懲戒,還在于對人們未來的行為進行指引。如果讓守法者吃虧,違法者卻能獲益,這將是法治的致命之傷,是對法治運行機制的顛覆。如果說違法可以獲利是一種傳染病,讓違法者失利無疑就是疫苗。
有必要將支付高溫津貼上升為高位階的普遍性法定義務,并制定出更具專門性、明確性、保障有力的法律實施細則,從而在推動用人單位落實防暑降溫措施方面下狠招、出實招,將高溫下的勞動權利置于法律的恒溫保護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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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