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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和高溫作業補120元/月 青島6月至9月發放

2015-07-05 08:23   來源: 青島早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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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報訊 我市防暑降溫費每人每月80元或120元,在室內工作的也能獲得此項“高溫補貼”。記者昨日采訪了解到,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于給員工抵御酷暑的高溫補貼。隨著氣溫的不斷升高,很多市民致電12333咨詢防暑降溫費標準及發放相關事宜。市人社局提醒,為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用人單位要及時發放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

  全年補貼最高480元

  防暑降溫費被俗稱為高溫補貼,但很多勞動者并不知道應該領多少。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據《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6〕44號)文件相關規定: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我市目前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所發防暑降溫費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有市民關心該標準制定于2006年,我市是否應該提高該標準。記者采訪了解到,按照2012年由國家安監局、人社部等發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也就是說我市執行的標準,須由省級人社部門確定。

  達到35℃算高溫天

  企業在遇到高溫天氣時,應該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三條規定: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用人單位采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發高溫補貼不能鉆空子

  記者采訪了解到,人社部門執法人員在此前檢查中發現,有的企業在車間配備中央空調,保持在常溫26℃左右,不是高溫環境,因此不發或少發高溫補貼,將補貼標準降低到每月80元以下。執法人員表示,這樣做是不對的,按照規定,凡是非高溫作業人員高溫補貼都應是每人每月80元。

  很多市民關心清涼飲料能否沖抵防暑降溫費,市人社局專家表示,根據 《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沖抵防暑降溫費。

  不發補貼最高罰兩萬

  如果企業未支付防暑降溫費,將面臨最高兩萬元的罰款。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陳珂)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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