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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出場律師:李鎧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的7名董事全部出席會議,該次會議討論決議了幾個大事項,其中關于該公司總經理的任免問題是董事會決議的重點問題。“甲公司與乙公司有業務競爭關系,但甲公司總經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 ,損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會作出如下決定:解聘公司總經理胡某 ;將胡某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收歸甲公司所有。”
信報律師團律師李鎧表示,甲公司和乙公司屬于競爭關聯公司,公司業務有重合的地方,尤其是客戶群體基本面向的是同一個群體。胡某為了“賺外快”偷偷摸摸替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很長時間,最終被公司董事會成員發現。為完善公司經營管理制度,董事會成員除了解聘總經理之外,還針對公司章程中對總經理的規定單獨做了新的約定,會議通過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決定從通過之日起執行。
隨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共涉及3個問題:董事會作出解聘甲公司總經理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董事會作出將胡某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收歸甲公司所有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據信報律師團律師李鎧介紹,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解聘公司經理屬于董事會的職權,因此該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否則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因此董事會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但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大會決定。因此董事會的該項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雖然董事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是為了堵住漏洞,但是董事會沒有權限這么做。”李鎧說。
◎上期市民咨詢答復 1、不滿一個月,公司不讓他辭職?
劉先生:你好,我想問一下,我干保安半個多月了,還在試用期。辭職不給批,非得讓我干一個月以后在辭職,我該怎么辦,要不然他們就不給我工資。
李律師: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所在的公司要求于法無據。
2、沒畢業就簽合同了,想辭退難嗎?
王女士:我大學還沒畢業就和公司網簽了,時間為一年,期間能辭職嗎?
李律師: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租客到期不搬走,我把他東西扔了行嗎?
劉女士:去年我將房子租出去了,約定預付半年租金。今年4月份應當交房租的時候,租客拖延不交,我想強行將門打開把里面的東西搬出去,不知是否違法。
李律師: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劉女士有權按照合同約定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若合同約定逾期支付房租達到一定期限,可解除合同,則劉女士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還是建議劉女士通過訴訟方式主張權利,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租賃期內,未經承租人同意強行進入出租房內屬于違法行為。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郭冰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