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4月6日訊 曾任城陽供電所所長的毛某,在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8萬元;利用職務之便,貪污6.6萬元。日前,經青島市兩級法院審理認為,毛某犯貪污罪、受賄罪,兩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6年。
2011年4月,毛某擔任城陽供電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處理城陽區城陽街道安泰居小區竊電行為時,為負責安泰居小區物業的青島雙利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謀取利益。后毛某收受雙利物業公司總經理蘭某委托他人給付的內存3萬元的銀行卡1張。同年5月,在處理青島海泰鋼塑制品有限公司竊電行為時,毛某再次利用手中的權力,為海泰公司謀取利益。事后,毛某收受海泰公司總經理黃某現金5萬元。
在一次次嘗到甜頭后,毛某的胃口越來越大,開始覬覦所收繳的電費。2012年5月,毛某在處理城陽區城陽街道西旺疃社區遲某(已判決)竊電一事中,收取西旺疃社區補繳的電費人民幣50萬元,但毛某僅安排他人將其中的43.4萬元為西旺疃社區補繳了電費,剩下的6.6萬元則被他私自扣留,非法據為己有。
案發后,毛某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不掌握的受賄事實,并通過親屬退繳贓款。今年1月,經城陽區法院審理認為,毛某身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工作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產6.6萬元,構成貪污罪;其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并罰。鑒于毛某所犯受賄罪系自首、贓款已退繳,對其受賄罪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最終,法院以貪污罪一審判處毛某有期徒刑5年,以受賄罪判處毛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
一審宣判后,毛某不服,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市中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得當,遂做出維持原判的決定。(記者 周衍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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