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4月2日訊(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時滿鑫) 4月2日下午,市中院制定下發通知,要求全市法院積極推進立案登記制度改革,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對不依法登記立案、不出具書面憑證、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在立案工作中要做到及時受理起訴和申請。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都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不得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訴求拒絕立案、推諉立案、拖延立案。嚴格執行立案受理法定期限,七日內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并及時告知當事人立案審查結果。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仍堅持起訴的,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
全市法院應當向當事人提供起訴狀樣本,耐心回答當事人就立案問題的問詢,全面準確告知立案材料有關要求。當事人立案材料不全或起訴狀內容、形式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如何補齊或更正,避免當事人多次往返、反復修改。
為方便當事人訴訟立案,全市法院要根據情況建立預約立案制度,因地制宜推行遠程立案、網上立案,為行動不便的傷病患者、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提供便捷的立案服務。充分發揮全省法院律師平臺的立案職能。在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
此外,全市法院應當主動做好訴訟指導,全面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善意提示訴訟風險,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訴訟,依法提出合理訴求。對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以及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規定予以追究。
立案登記制改革將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對破解“立案難”,特別是行政案件立案難具有重要意義。市中院將加強對全市基層法院的立案指導和監督,對不依法登記立案、不出具書面憑證、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確保立案登記制改革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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