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0日上午,青島中院公開審理了兩起因購買食品引發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某商場因為銷售的干墨魚包裝上相關衛生許可等信息查詢不到,被購買者告上法庭。一審中商場被判退一賠十,二審將擇日宣判。青島中院民五庭副庭長彭虎成說,
職業打假人客觀上凈化了消費環境,因此對“知假買假”予以支持。
海鮮大禮包包裝信息缺失 一審判決退一賠十
2014年7月15日,原告季某某到被告某商廈購買8袋“福興大禮包”干墨魚,發票金額780.87元;原告馮某某到被告某商廈購買2袋“福興大禮包”干墨魚,發票金額204.54元。購買后,原告發現所購買的福興大禮包(干墨魚)產品外包裝存在標注的QS查詢不到,標注的衛生許可證查詢不到,標注的產品執行標準不符,包裝上僅有包裝單位、沒有標準生產廠家等問題,原告曾向青島市黃島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該局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于2014年8月26日給予答復。答復稱,被投訴的“福興大禮包”(干墨魚)不屬于預包裝食品,屬散裝稱重食品,對于某商廈提供的有爭議的散裝食品包裝袋,已責令其停止使用。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商廈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退還原告季某某貨款780.87元、退還原告馮某某貨款204.54元;被告某商廈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季某某損失7 808.7元、賠償原告馮某某損失2045.4元。被告某商廈所屬的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被告某商廈與某公司均上訴,以被上訴人提供的食品包裝非其原始包裝,包裝上涉及的食品安全標準與涉案食品無關,涉案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為由要求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商場稱系散裝產品 購買者稱購買時已包裝
二審法庭調查中,季某某稱,當時購買墨魚干時已經包裝好了,并且加了被告的條形碼,還有商品的重量,其沒有稱重直接付款。其一共購買了八袋墨魚干,每一袋墨魚干的重量是不一樣的,最終是根據重量乘上單價,合計780.87元。被告認為,其商場的干墨魚是根據具體的單價稱重,其會在包裝上張貼散裝稱重的標簽,上面會有產品的相關信息,而這些信息在原告提供的包裝上是缺失的,所以對原告在一審過程中提交的包裝存有異議。
被告稱,其平時售賣是用超市食品專用袋,如果顧客有需求需要贈送親友,就會用好看的袋子給顧客使用。但不管其提供的是散裝包裝袋還是包裝精制的包裝袋,其都會張貼散裝稱重的標簽。季某某認為,包裝不管是否是顧客要求的,包裝袋必須依法,不能說顧客要求就能這樣包裝。而且,其購買時,已經包裝好,生產日期是加貼的,生產許可是偽造的。
被告稱,原告所購買的產品并沒有經過使用或者食用,沒有對原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其主張的十倍賠償沒有依據;原告并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使用涉案產品,其大量購買的目的是為了以此向被告主張巨額的索賠,主觀上存在重大惡意。
雙方辯論聚集三個焦點 購買者否認“知假買假”
在法庭辯論中,雙方就涉案產品是否是散裝,是否應當支持原告的十倍賠償,知假買價是否應當賠償三個問題發表了辯論意見。
季某某認為,其購買產品是為了生活所用,而且法律規定“知假買假”不影響主張權利。墨魚確實是在被告處購買的,一審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墨魚干包裝上面的產品標識并非被告出具,原告沒有提供確實可信的涉案產品的原始包裝來證明涉案產品是被告銷售的,因此墨魚干不是從被告處取得。被告銷售的干墨魚系散裝稱重產品,在銷售產品的同時被告會通過電子秤進行稱重并打印該產品的標簽,標簽上明確記載產品的具體信息,而原告提供的包裝并不存在此類標簽。
最高院支持“知假買假” 二審擇日宣判
最后陳述中,上訴人(被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庭當庭對案件進行了調解,因被上訴人不同意調解,案件調解不成,這兩起案件將擇日宣判。
該案審判長青島中院民五庭副庭長彭虎成說,消費者維權的當事人一般分為普通維權者和職業打假人,對于本案是否存在“知假買假”、職業打假的爭議,最高法院認為,職業打假人客觀上凈化了我們的消費環境,因此對“知假買假”予以支持,“審理案件時,我們只考慮購買行為,不考慮購買動機,”彭虎成法官說。
[編輯: 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