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對商家的
霸王條款,很多市民會選擇默不作聲,放棄權利,這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商家的“囂張氣焰”!青島市工商局
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提示,面對“霸王條款”要勇敢說不!
進店拒絕自帶酒水合適嗎? 蘇先生近日在某飯店預訂了一包間,準備宴請親朋,正準備搬一箱白酒進入飯店時,被該告知不允許自帶酒水。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于餐飲業制定的違反《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于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兩家咋都是唯一專營店? 年前,向先生先前在某品牌汽車專營店購買了一輛家用轎車,當時商家出示材料證明自己擁有本地區該品牌的獨家代理權。半個月后,向先生發現又有一家車行也打出廣告宣稱自己是某品牌汽車的專營店,向先生懷疑此商家虛假宣傳……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最終解釋權的說法合理嗎? 樊先生2月初在某影院網站上購買了兩張電影票,網站上寫明每一位成年人購票均可免費攜帶一名1.3M以下兒童免費觀影,樊先生和妻子便帶著兩個孩子去影院看電影。結果影院檢票員不認可,稱網站上寫的不準,網站下方已經注明:本影院擁有最終解釋權。所以,兒童也必須買票,事后樊先生認為商家的宣傳前后不一,影院應當退掉后來購買的兩張電影錢……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提示:根據將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的規定。根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郭冰 通訊員 李曉峰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