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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27日電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8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強化了政府采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規定采購人應當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采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應當嚴格把關。
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尋租腐敗,保證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條例》著力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將公開透明原則貫穿采購活動全過程,對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公告中標成交結果、采購合同、投訴處理結果等各個關鍵環節,均作了具體規定。
為推進和規范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條例》明確政府采購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應當就公共服務項目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告。
為強化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增強政府采購的調控作用,《條例》規定要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具體措施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
為從制度規則設計上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條例》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入庫、抽取、評審、處罰、退出等環節作了全面規定。對評審專家實施動態管理,保證評審專家隨機產生,防止評審專家終身固定。針對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別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既使其從業受到限制,又使其經濟上付出代價。強化評審專家的失信懲戒,對評審專家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為使政府采購活動有人負責、責任追究有法可依,《條例》進一步細化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主體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明確規定給予限期改正、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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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條例緣何遲到1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也被稱為法律的“腿”,是承上啟下的行政法規層面的制度規范。一般而言,隨著法律的頒布實施,相應的實施條例就應該隨之制定。
然而,我國的政府采購法于200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為何相關的實施條例到12年后的今天才得以出臺?有專家指出,經濟、社會轉型沖突,社會變革中部門利益糾葛,是一些法律法規長時間難產的根本原因。
目前,調整我國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是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部法律之間卻存在諸多矛盾與沖突,在某種程度上也影響了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
事實上,有關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起草工作,財政部早在2003年4月起就已啟動,并形成了實施條例送審稿,于2005年1月報請國務院審議。
此后,幾乎每年的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都將制定實施條例列入其中。特別是在《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中,首次將實施條例列入“力爭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此后6年,實施條例一直是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中的重點。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長期缺位,反映的是中國立法環節的某種現實與無奈。事實上,這并不是惟一一部歷經多年起草、修改,依舊遲遲無法與公眾見面的法規。經濟、社會轉型沖突,社會變革中部門利益糾葛,是一些法律法規長時間難產的根本原因。 據新華社
采購文件、合同必須公開 政府采購被稱為“陽光下的交易”。然而近幾年,因為頻頻爆出的“天價采購”“黑心采購”等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其問題的背后,與政府采購法實施12年而與之配套的實施條例缺失有關。各界期望,以條例為契機,從制度上推進政府采購的規范化、法治化進程,堵住尋租腐敗的黑洞,讓政府采購真正回歸陽光、公平、公正。
劍指“質次價高” 采購的U盤變身iTouch4、斥資千萬元購買10萬套“次品”課桌椅、十多家企業競爭報價最高者竟中標……近年來,政府采購領域屢屢出現質次價高、豪華采購等問題,“買貴不買對”“買人參的錢買蘿卜”等采購亂象飽受詬病。
“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與過去對政府采購需求管理不足相關。”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說。
目前,我國年政府采購資金規模已近2萬億元,帶動了一個超過20萬億元的公共采購大市場。新出臺的實施條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確了采購需求的內容,如規定采購人應當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明確采購需求成為政府采購的重要目標和依據,并規定采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等。
壓縮“暗箱操作”空間 據媒體報道,湖北一鄉鎮計生辦曾以購電腦設備、印刷宣傳資料等發票報銷3.5萬元,其所得款項全都用于發放端午節、中秋節福利;也有不少地方,一把手頻頻插手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暗箱操作”亂象背后,總離不開亂伸的“權力之手”,暴露出政府采購全鏈條中存在的尋租、腐敗黑洞。
針對這些問題,條例規定,項目信息必須公開;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指定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公開;中標的單一供應商名稱必須在指定媒體上公示。此外,采購文件、中標、成交結果、采購合同也必須公開。投訴處理結構也必須公開。
“政府采購合同公開體現里程碑式的進步。”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說,雖然政府采購法要求公布政府采購結果,但并未要求公開政府采購合同,公眾、未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無法了解政府采購合同的全部內容,此次條例要求公開采購合同,將大大提高政府采購信息透明度,強化公眾對政府采購的監督。
確保專家“隨機”產生 政府采購工作專業性強,聘請懂行的社會人士擔任評審專家,是政府采購通常采用的方式。
此次為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條例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入庫、抽取、評審、處罰、推出等環節作了全面規定,旨在確保專家“隨機”產生,防止評審專家終身固定。
徐煥東說,在具體專家選拔、培訓、抽取、使用、輪換等方面,還需要更多細致和創新的工作。
增列34種違法情形 此次實施條例增列的違法情形有34種之多,例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等,針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的違法情形,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法學教授于安說,條例是國務院為實施政府采購法發布的第一個綜合性行政法規,其嚴格規定法律責任,將極大改善政府采購法的執行力和約束力,提高政府采購法律秩序的保障水平。
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賈康說,針對這一問題,條例有利于更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落實好條例將有益于綠色產業、中小企業的發展。
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