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月5日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張立新)
嵐山一男青年戴某認識初中女學生小麗(化名)的當晚就將其帶至賓館,覺得小麗愿意與自己住在一起,不顧小麗年齡小而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近日,嵐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起案件。
24歲的男青年戴某,2006年9 月因犯搶劫罪 、尋釁滋事罪 、故意傷害罪 、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2月被假釋。2013年8月 26日晚上,戴某、小麗、小麗的朋友一起去爬山。小麗的朋友因故離開后,小麗告訴戴某自己剛上初中,但未說自己的真實年齡 ,還說已有好幾天沒有回家了。戴某在征得小麗同意后便將初次相識的小麗帶至賓館,明知小麗是初中女學生年齡小 ,還見小麗身體正處于發育階段,仍連續四晚上與其四次發生性關系。第五天,小麗被家人找到,其家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后戴某表示,當時是想與小麗談戀愛,發生性關系也是小麗自愿的。
近日,嵐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戴某從小麗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應當明知小麗是幼女。然而,被告人戴某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構成強奸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撤銷假釋,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