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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12月4日消息 12月4日,市勞動保障監察局田明局長做客“在線問政”欄目,回答網民提問。問政中,有網友問,
職工患病企業可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田明局長表示,企業不能以職工患病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有網友問,他在單位連續工齡20年,今年8月份做了個手術,單位讓他在家休病假1年,在這期間給他交社保,說1年后讓他自己找工作,請問他該怎樣維權?要是1年后被單位辭退,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嗎?
田明局長表示,企業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另外,對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半島都市報/半島網記者 張同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