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劉建國 一場突擊行動,在深圳沙頭角海關旅檢四科辦公室,辦案人員當場查獲108萬元,多個信封注明分賬“清單”。走私車輛按次收費,小轎車1200元/次、商務車1500元/次,海關關員每人每月受賄至少幾萬元。 如果,不是檢察機關的主動介入,這樣一起集體受賄案恐怕還很難浮出水面。畢竟,根據深圳海關監察部門表示,對關員參與走私“毫不知情”,直至旅檢四科被一窩端才“恍然大悟”。如此“燈下黑”的客觀環境中,內部監督形同虛設,依賴于海關內部的自我“凈化”,很難產生理想的監管效果。
其實,根據當地很多老百姓的說法,他們不斷反映,舉報往往石沉大海,舉報電話成為了通風報信的工具。那么,到底是監管部門沒有收到舉報信息,還是在見到舉報信息后成為了“內鬼”呢?畢竟,事情確實蹊蹺,為何眼皮子底下的走私行為,就讓海關監察部門的相關人員看不到呢?
事實上,在報道事件中,海關工作人員的權力明顯過大和集中,并且容易披上“隱身衣”。比如,沙頭角海關缺少風險布控機制,查哪部車、不查哪部車完全由旅檢四科負責人決定。而在其他口岸,抽查指令一般由風險控制部門下達給現場檢查部門。如此,既當裁判員又運動員的執法模式下,海關工作人員權力過于集中,而外部監督無法及時滲入,缺乏自律意識必然會催生腐敗窩案的滋生。
對于這種現象,僅僅依賴于外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必然存在漏網之魚,不能產生無縫隙的覆蓋效果。沙頭角海關的腐敗窩案,不過是一個范本而已,哪些地方海關部門還存在類似現象,恐怕也很難說得清楚,需要深入挖掘和查實。紀檢監察部門的介入,只能起到事后補牢的作用,而不能防范腐敗行為的發生。因此,就應該織好監管籠子,將腐敗行為置于陽光之下,不給其遁形的空間和機會。
有必要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內部監督部門的責任,對于包庇隱瞞內部人員貪腐行為的責任人,給予相應的懲罰和制裁,倒逼他們主動監管。同時,更應該暢通外部監督舉報渠道,拓展公眾監督平臺,在細節處發現腐敗行為的蛛絲馬跡。 (作者系法官)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jr22wz.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