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交通運輸部正式公布并印發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全面、具體地規范了出租汽車行業經營許可、運營服務、運營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事項,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出租企業經營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的運營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我市的
出租車企業陸續開始提前要求駕駛員適應新規。
四種情形有權拒付車費 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不得向車外拋撒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按照規定支付車費。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
火車站私自攬客可罰2000 該《規定》還給“
拒載”注明了新的含義,除了指在道路上空車待租狀態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絕提供服務的行為外,還指駕駛員未按承諾提供電召服務的行為。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拒載、議價、途中
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游攬客的。
司機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該《規定》細化了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要求,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根據乘客意愿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
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 記者 張譯心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