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張貴峰 9月5日,記者從哈爾濱市官方獲悉,哈爾濱已針對“9.2”逃脫案件展開調查,現已對延壽縣公安局分管監所工作的副局長、看守所所長、當日值班副所長和民警,予以停止職務、接受調查,并將在作出調查結論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9月5日中新網) 從央視曝光的監控視頻畫面來看,延壽縣看守所在這起越獄事件中所起到的“看守”作用,只能用“漏洞百出、形同虛設”來形容。而面對如此“看沒有看住,守也沒有守住”的“看守”事實,接下來,除了繼續全力緝拿逃犯之外,顯然必須同時嚴厲追究相關監管責任人的責任。因為這起越獄事件之所以能夠發生并且發生得如此輕松,除了越獄逃犯自身的膽大妄為之外,更在于相關監管人員的失職瀆職。
作為看守罪犯的羈押機關,自身同樣必須接受法律的嚴格“看守”和監督,以便將看守所及其相關監管人員的權力“關進制度籠子里”,這原本是一個不言而喻的基本法治要求。但揆諸現實,囿于相關法律制度和機制體制的不完善,這樣的基本法治要求實際上并沒有得到充分的落實。比如,除了《看守所條例》之外,對于看守所的監督監管,我們事實上缺乏更為權威全面的法律制度安排;而《條例》中相關的監督監管規定也顯得十分簡略籠統,缺乏充分有效、可操作的細化制度設計,這導致檢察機關雖然依法有權監管,但在現實中卻往往很難對看守所實施真正有效的外部監督。此外,依據目前的管理體制,看守所并非中立的羈押機構,而是由公安機關管轄,囿于內部監管的固有弊端,公安機關同樣也很難對看守所實施有效的內部監督。而這種背景下,看守所自身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看守”和監督制衡,看守所及其看守者的權力,勢必面臨極大的“出籠”風險。
就此而言,要想有效“看守”看守所,就不能僅止于嚴厲追究相關看守監管人員的法律責任,還必須進一步從法律的源頭,強化對看守所的全面監督、看管,通過全方位健全完善的監管法律制度和機制體制,為看守所權力編制起更嚴格嚴密的制度牢籠,從而確保其既不敢也不能以各種形式“出籠”。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jr22wz.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