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遷典型案例,這批案件均為 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 ,對于指導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責、統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這10大案例為楊瑞芬訴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何剛訴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孔慶豐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艾正云、沙德芳訴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文白安訴商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霍佩英訴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毛培榮訴永昌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廖明耀訴龍南縣人民政府房屋
強制拆遷案,葉呈勝、葉呈長、葉呈發訴仁化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案和葉漢祥訴湖南省株洲市規劃局、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違法建筑法定職責案。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些案例有的反映出個別行政機關侵害當事人補償方式選擇權、強制執行亂作為等程序違法問題,有的反映出行政機關核定評估標準低等實體違法問題以及在訴訟中怠于舉證問題,這些行政行為有的被依法撤銷,有的被確認違法。
記者發現,這些案例中有5件涉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決定,2件涉及房屋強制拆遷,1件涉及違法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被法院判決依法撤銷或確認違法的有6件。
“房屋征收拆遷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這些案件中最主要的矛盾也都是關于補償的問題,涉及到補償問題的案件數量也是最大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說,“各方利益的沖突是這些案件的難點,但是再難的案件到了法院,我們也會依法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針對房屋征收案件出臺了司法解釋,主要就是要解決強拆的問題。”王振宇說。在這次公布的廖明耀訴龍南縣人民政府房屋強制拆遷案中,龍南縣人民政府將廖明耀的合法房屋在拆除違法建筑過程中一并拆除,在訴訟中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行為合法,最終行政行為被法院判決違法。在葉呈勝、葉呈長、葉呈發訴仁化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案中,仁化縣政府在事先未通知的情況下選擇凌晨時間強拆,行政行為也被法院判決違法。
王振宇同時表示,2012年出臺的司法解釋只解決了房屋征收拆遷中的強拆問題,而征收拆遷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其中還包含了征收決定的前置程序問題、征收補償協議的履行、補償標準的合理性等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也將繼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爭取在明年再出臺一個相關的司法解釋。”
部分案例 艾正云等訴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政府 2012年3月20日,雨山區人民政府發布公告,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2012年12月,雨山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司法工作人員全程見證和監督下,抽簽確定該房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安徽民生房地產評估有限司。2012年12月12日,該公司向雨山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了市場價值估價報告。2013年1月16日,雨山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補償決定書 。艾正云、沙德芳認為 ,被告作出補償決定前沒有向原告送達房屋評估結果,剝奪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權利,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該《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從本案現有證據看,雨山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安徽民生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商業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報告后,未將該報告內容及時送達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對其房產評估價格申請復核評估和申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權利喪失,屬于違反法定程序。據此,判決撤銷雨山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書。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通過嚴格的程序審查,在評估報告是否送達這一細節上,彰顯了司法對被征收人獲得公平補償權的全方位保護。本案判決敏銳地把握住了程序問題與實體權益保障的重要關聯性,果斷撤銷了補償決定,保障是充分到位的。
何剛訴淮陰區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以下稱淮陰區政府)發布公告,決定對銀川路東舊城改造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征收。何剛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圍內。在征收補償商談過程中,何剛向征收部門表示選擇產權調換,但雙方就產權調換的地點、面積未能達成協議。2012年6月14日,淮陰區政府依征收部門申請作出決定書,主要內容:因征收雙方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淮陰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1、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款總計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剛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7日內搬遷完畢。何剛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本案征收補償決定。何剛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淮陰區政府對其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否侵害了何剛的補償方式選擇權。通過對本案證據的分析,可以認定何剛選擇的補償方式為產權調換,但被訴補償決定確定的是貨幣補償方式,侵害了何剛的補償選擇權。據此,法院作出撤銷被訴補償決定的判決。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在房屋補償決定訴訟中,旗幟鮮明地維護了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而實踐中不少“官”民矛盾的產生,源于沒有給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機會而徑直加以確定。
據央視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