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8月21日訊(見習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葉凡 王志偉 王曉) 兩口子鬧
離婚,正在法院打著官司,女方父母卻先著急向小兩口要起了
嫁妝款,到底這訴訟請求能不能得到支持?近日,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3年4月,小靜(化名)與小濤(化名)登記結婚,不久,小靜的父親從銀行取出10萬元交給女兒,稱這是自己給女兒的陪嫁,讓小兩口拿著錢買輛轎車。然而,小靜執意不要,在買車當天,小靜為其父就10萬元購車款出具了欠條,當時丈夫小濤并不在場,對妻子給岳父打欠條的行為毫不知情。新買的汽車很快到手,車主登記在了小濤的名下。然而,結婚不到半年,小濤以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就在該起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小靜的父親卻將女兒和女婿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償還自己10萬元嫁妝款。
曾經給女兒結婚準備的嫁妝,女兒卻給自己打了欠條,而這筆錢購買的轎車又登記在了女婿的名下,事到如今,父親到底能否要回這筆嫁妝款?
據辦案法官介紹,小靜父親取出的10萬元,是為了給其女兒結婚購買轎車準備的嫁妝錢,雖然女兒為父親出具了欠條,但該欠條出具時丈夫小濤并不在場,因此,該欠條并非建立在借貸關系的基礎上,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貸的關系,原告要求兩被告返還購車款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該輛轎車應當認定為父親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因此,該轎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小兩口離婚時按法律規定予以分割。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小靜父親的訴訟請求。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