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演出行業協會和各大演出公司簽訂《禁毒承諾書》,雙方承諾“將不錄用、不組織涉毒藝人參加演藝活動”。北京演藝界的承諾書,作為行業自律的新規矩,是對執法懲治的追加處罰。但承諾書能量雖正,卻遭遇法律尷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52條法規,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作為法律文本中的涉案主體,藝人涉毒,與普通人
吸毒,在處罰上是一視同仁的。但是,作為公眾人物的特殊性,演藝名人涉毒與普通人涉毒,對社會造成的影響、負面示范效應,卻是常人無法比擬的。對于從事演藝特殊行業的人員來說,吸毒不是他一個人、一個家庭的事,而是他這個人、與他演繹的藝術形象和藝術作品、以及這些形象與作品所構成的名人效應和偶像效應相關的整個藝術氣場的事。從這個道理來說,北京演藝界追加對貴圈涉毒人員的職業規范與限制,既合情,又合理,唯一不合的,便是法。
對于演藝名人的涉毒,中國現有相關的法律框框,已經落后于現實社會的需求,滯后于重點打擊的需求。對于這個特殊群體,粗線條地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實恰恰是處罰尺度太寬泛的另一種不平等。
8月15日《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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