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8月11日訊(記者 李保光 實習生 王瑤 管祥雨) “一次性投資7萬元,4個月后便可贖回本金并獲紅利14萬元?!痹赨D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鼓吹下,趙某、賈某在青島地區為該公司
發展下線,向21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05萬元。截至案發,趙某獲利90余萬元,而賈某獲利10余萬元。日前,經市南法院一審判決,二人均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獲刑三年六個月、三年。
市南法院審理查明,UD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UD公司”),在國內沒有進行工商登記或備案,但其對外宣傳在全球投資博彩、旅游等行業,以召開推介會、組織赴澳門參會、旅游等方式吸引投資者。按照該公司的投資規則,一次性投資7萬元,可以獲得投資資格,發給5萬股的投資憑證。資金投入后4個月,可以贖回本金并獲“紅利”14萬元;若一次性投資35萬元,則晉升為一級投資人;作為一級投資人,介紹他人投資,可以獲取總投資款5%的返利,而一般投資人每介紹一個投資人,可以獲得投資款10%的返利。
2010年,被告人趙某結識了在中國境內發展投資人的陳某、朱某(均在逃),并在二人的指使下,發展了賈某為其下線。2011年4月,賈某又在青島發展了林某(已判刑)為其下線,吸收青島地區人員投資。林某投資35萬元,獲得一級投資人資格后,自己或通過他人介紹,向21人非法吸收公眾投資款305萬元。在此過程中,賈某鼓動林某等人到澳門參加“UD 公司”舉辦的所謂“峰會”,參加青島地區舉行的推介會;趙某則在參加青島地區舉辦的推介會時,積極鼓吹“UD公司”投資收益。林某將吸收的上述投資款轉賬給賈某,賈某提取返利后再轉賬給趙某。截至案發,趙某從中獲利90余萬元,賈某獲利10余萬元。
據了解,上述投資款,除向部分投資人返利15.5萬元,其余本金均未歸還。
市南法院審理認為,“UD 公司”未經國內有關部門批準,通過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股權方式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趙某、賈某為獲得高額返利,發展下線,介紹他人投資,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犯,依法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趙某、賈某在青島地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中,起發動和指引作用,從中攫取高額返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對青島地區非法吸收存款的全部金額負責。鑒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
日前,市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