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8月1日訊(記者 李保光 實習生 王瑤 管祥雨) 黃先生在李村大集售賣郵票、錢幣時,顧客張女士將其售賣的一枚硬幣損壞,雙方發生糾紛。日前,經李滄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張女士
賠償損失100元。
從單位退休后,黃先生便做起了售賣郵票和錢幣的小生意。今年4月1日,在李村大集擺攤時,黃先生跟一顧客張女士發生糾紛報了警。黃先生稱,張女士拿起其攤上的一枚1980年生產的兩角硬幣便在水泥地上劃,導致硬幣包漿損壞,因賠償問題雙方發生糾紛。經民警協調,雙方未達成協議。事發后,黃先生一紙訴狀將張女士告上法庭。
黃先生認為,按照市場行情,這枚硬幣本來可以賣150元,現在只能賣50元了,損失100元。因雙方糾紛,他耽誤了好幾天的時間,因此還要主張誤工費300元,此外還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200元。
作為被告的張女士未出庭應訴,亦未就黃先生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李滄法院認為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法院認為,1980年版的兩角硬幣包漿損壞的事實可以確認,參考該硬幣的市場行情,黃先生主張的100元損失較為合理,法院予以確認。因黃先生已經退休且無兼職,故其主張誤工損失與事實不符,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對于精神損失,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張女士賠償黃先生100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