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曹思揚
日前,青島修訂發布
特殊工時審批管理試行辦法。新辦法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律師事務所等用人單位可申請特殊工時制,特殊工時制中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月均
加班上限為36小時。此外,特殊工時崗位新設定兩年有效期,逾期需重新申報。新辦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殊工時制 個體戶也可申請
近日,市人社局下發特殊工時審批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據介紹,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特殊工作崗位,經人社部門審批,可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即不固定工作時間,或者在一定周期內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市人社局工作人員介紹,新辦法進一步擴大了適用特殊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范圍。原審批辦法僅適用于企業,新辦法中,一些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對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可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特殊工時制度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前者指的是用人單位需要安排勞動者連續作業,采取在一定周期內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適用于交通、鐵路、旅游、餐飲住宿等行業的崗位;后者指的是用人單位無法實行標準工時而采取的無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適用于企業高管、技術研發崗位等。
加班有上限 享受帶薪年假
新辦法還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崗位的工作時間、加班工資、帶薪休假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某一日、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40小時,但總實際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出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付加班費,平均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則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投訴。對于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每日最長工作時間(含正常工作時間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每周應該至少休息一天。
“比如用人單位申請綜合工時崗位的周期為6個月,總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為216個小時,平均下來,如果每月超過36個小時,就是不允許的。”工作人員說。
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則沒有加班費。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勞動者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
特殊工時崗位 有效期兩年
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應向人社部門提交申請,新辦法對于新審批的特殊工時崗位設定兩年的有效期,有效期滿前30日應重新申報,這改變了目前一經審批永久有效的狀況。
新辦法實施前已通過審批實行特殊工時制度但未明確實施有效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自2015年6月30日前,按新辦法規定重新申報。逾期未申報的,原審批決定失效。未經審批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特殊工時審批決定超出有效期或者單位名稱發生變化后未按規定重新報批的,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將按照標準工時制度處理,超出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特殊工時制一經批準實行,用人單位應當于審批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對涉及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變更,明確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實行的工時制度以及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事項。
相關鏈接
1、哪些崗位可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對單位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崗位,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
(二)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
(三)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推銷、長途運輸等崗位;
(四)其他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
2、哪些崗位可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交通、鐵路、郵政、電信、航空、電力、石油、金融等行業中,部分中斷作業可能會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崗位;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開發、建筑、制鹽、制糖、旅游、漁業、海運等行業中,部分受季節、資源、環境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集中作業的崗位;
(三)餐飲、住宿、批發、零售、家庭服務業等行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
(四)生產經營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以及生產任務不均衡、呈現明顯淡旺季的企業一線崗位;
(五)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