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訊
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于給員工抵御酷暑的
高溫補貼。隨著氣溫的不斷升高,很多市民致電12333咨詢防暑降溫費標準及發放等相關事宜。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市人社局提醒廣大用人單位要及時發放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以下是記者整理的相關問答。
1、多少攝氏度才算高溫天氣? 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三條規定: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2、本市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是多少? 根據《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6〕44號)文件相關規定: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本市目前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所發防暑降溫費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3、企業在高溫天氣應怎樣安排工作時間? 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三條規定: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用人單位采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4、清涼飲料能否充抵防暑降溫費? 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
5、企業未支付防暑降溫費將面臨哪些處罰? 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郝春梅)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