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潤自來水集團東部分公司經(jīng)理趙某和財務科長
王某共謀設(shè)立"
小金庫",兩人先后從小金庫中挪用公款,用來幫朋友開酒店、投民間借貸。近日,記者從嶗山區(qū)法院得知,兩人因
挪用公款罪一審分別獲刑。
借公款幫朋友開酒店 2003年1月28日,海潤自來水集團設(shè)立東部分公司,同日,
被告人趙某被任命為東部分公司經(jīng)理。2007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被東部分公司任命為財務科科長。2008年初,被告人趙某、王某共謀,設(shè)立單位小金庫,由被告人王某保管并建立賬外賬。證人王某甲供述,2011年3、4月份,因兒子經(jīng)營酒店需要資金,向被告人趙某提出借款,借期一年,利息一年15%。
2011年5月初,被告人趙某安排被告人王某從小金庫資金中取出50萬元給其使用。5月4日、5日,被告人王某分兩次從小金庫資金中存入被告人趙某賬戶35萬元和15萬元。5月9日,被告人趙某把50萬元款借給朋友王某甲。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趙某以代單位支付海貨款的方式歸還15萬元。
投民間借貸買藥品 被告人王某供述,2010年7月5日,她通過于某介紹,從小金庫資金挪用46萬元,連同從單位同事借得的4萬元,共50萬元投資到擔保公司用于民間借貸,后用小金庫資金還給同事本息7.9萬多元。2011年7月,王某從某擔保公司取回本息51.5萬元,也投資到北京某公司用于民間借貸。
2011年8月底,為給母親買藥,被告人王某挪用小金庫資金4.55萬元,還刷自己的信用卡透支4萬元。證人鄭某甲的證言證實,2011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購買孢子油膠囊產(chǎn)品8.55萬元。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歸還小金庫3萬多元,余款7561.45元至
案發(fā)前未歸還。綜上,被告人趙某挪用公款50萬元,案發(fā)前退還15萬元,案發(fā)后退繳56萬元。被告人王某挪用公款82.3萬多元,案發(fā)前退還30萬元,在訴訟過程中退繳52萬多元。
重審兩人分別獲刑 2013年7月26日,嶗山區(qū)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趙某、王某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今年嶗山區(qū)法院重審此案。
被告單位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單位不構(gòu)成單位受賄罪。針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被告人趙某、王某均辯解其行為不構(gòu)成單位受賄罪,對挪用公款的事實無異議。被告人趙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趙某不構(gòu)成單位受賄罪,趙某的行為亦不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王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單位受賄罪,已還清全部挪用的公款。
嶗山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王某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超過三個月未還,行為均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嶗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