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韓金惠 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于3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及細則對民間融資的風險防范和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規定,確定了強制備案登記制度,其中規定:“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余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2月17日中國廣播網) 溫州2013年過得有點糟,中小企業在“破產潮”中掙扎 ,不時傳來某個老板跑路的消息 ,以精明勤奮著稱的“東方猶太人 ”不知該何去何從。《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實際上打開了
民間借貸規范化之門,為苦苦掙扎的融資企業帶來了希望,也讓市場多了個機會。
民間借貸最早出現在溫州等南方發達地區,因其靈活、簡便、快速、收益率高等,相對于銀行借貸優勢明顯。尤其是,民間借貸為政府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活躍地方經濟,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除了分散在《 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999年發布的兩個司法解釋之外,并無專門法律對其進行規范和約束。正因如此,民間借貸長久以來游走于灰色地帶,不規范的市場環境很容易滋生出經濟犯罪或者高利貸。
隨著國家采取政策鼓勵民間投資,民間借貸的現象越來越多,不規范的民間借貸,一方面會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沖擊,另一方面民間借貸缺乏足夠的風險控制、催收手段不規范等都極易引發社會矛盾。所以,個別城市開始嘗試讓這部分民間資本與中小企業對接,民間借貸逐漸由“ 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轉變了陳舊的認識,可終究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約束,導致政府對民間借貸市場的規模、風險、利率沒有準確的把握。
利率問題,是關乎借貸雙方切身利益的關鍵。《合同法》規定,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相關司法解釋則具體規定,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超過4倍的,屬于高利貸,而高利貸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說起民間借貸,更多人還會聯想到高利貸,近年來不斷增加的民間借貸案件充分說明民間借貸市場亟需規范化。
溫州市制定并將實施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把原來地下混亂的充滿各種風險隱患的民間融資活動拉到地上,并設置了合理的規則,有助于使民間融資真正做到陽光化、規范化,對防范化解民間金融風險,促進民間金融為中小企業服務具有重要意義。此外,監管部門在建立民間融資監測體系、做到對民間借貸市場總體情況心中有數的前提下,還應做好服務,管好風險,讓老百姓的閑錢保值增值,也讓缺錢企業走出困境。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jr22wz.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