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記者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2014年1月1日起,《青島市
房產中介服務規范》正式實施。據介紹,該規范首次對房地產中介服務內容進行詳細明確。
房地產中介和經紀人不得通過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惡意引導交易雙方;不得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不得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交易雙方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交易雙方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為交易雙方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不得協助或誘使委托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采取假贈予、瞞報或者不實申報成交價等手段規避國家相關規定;不得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禁止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或禁止上市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
交易二手房,房產中介應該提供哪些服務?根據此次發布的規范,房地產買賣(租賃)合同簽訂完成后,房地產中介機構或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約定協助交易雙方辦理網簽、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租賃備案)、抵押登記、繳納稅費、領證等與交易有關的手續。協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應做到: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前應協助交易雙方確定手續辦理的時間、地點,通知交易雙方需準備的相關證件、資料,提醒交易雙方需準備的錢款及稅費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房地產中介機構和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不得再以辦理產權登記等名義向交易雙方收取其他費用。記者 李晨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