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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 為減少機動車污染排放,《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規定:“鼓勵環保駕駛,減少機動車污染排放。在不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地段,提倡機動車駕駛員在停車3分鐘以上時熄滅發動機?!边@一規定是否合理可行?如何修改和執法?10月24日下午,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就此舉行立法聽證會。據悉,在聽證會上,大多數代表贊成“
停車3分鐘熄火”的規定,并針對是否
強制提出了建議。(10月24日《新京報》)
研究表明,停車不熄火,車輛會處于一種怠速狀態,而盡量減少車輛怠速運轉,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可以節省燃油,對車主自身有益。其實,香港、臺灣新北市和廣東珠海市都有“停車熄火”的規定,但由于該規定畢竟屬于“新生事物”,很多人感到難以理解,甚至產生了誤解——堵車的時候,怎么判斷車輛要停多久?難道要頻繁地熄火、啟動?其實,相關規定說得很清楚,“停車3分鐘熄火”僅限于“在不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地段”。也就是說,當你在醫院、學校、車站等處停車時,如果估計要停3分鐘以上,就應該熄火,而不是指車輛在馬路上行駛時要這樣做。
當然,現實情況是復雜的。比如夏天、冬天的時候,車輛熄火空調也停轉,坐在車里太熱或太冷;比如,即使在醫院、學校、車站等處停車,有時也難以估計要停多久。更重要的是,這里存在無法化解的執法難題:一方面,以前在“不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地段”一般沒有執法人員,今后需要增加多少人手才能滿足執法的需要;另一方面,即使處處有人執法,那么多車輛,怎么判斷某輛車停車超過了3分鐘?這幾乎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也就是說,“停車3分鐘熄火”在執法上不具可操作性。
因此,“停車3分鐘熄火”可以倡導但不宜強制,一旦強制就存在“違法必究”和“執法公平”問題,如果做不到,那就應該以鼓勵、勸導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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