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見習記者 安巖 通訊員 周瑩子) 因對方向自己借了三萬元沒有歸還,便與他人合伙將被害人
非法拘禁十多個小時,期間對被害人進行毆打。近日
即墨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孫某某、韓某、孫某被判決非法拘禁罪,判處孫某某、孫某有期徒刑七個月,韓某拘役四個月。
2012年2月,車某因為替他人擔保,向孫某某借款3萬元,但這筆錢沒有及時歸還。為此,2012年3月20日9時,孫某某找來韓某,將車某從即墨市副食品市場帶至即墨市新安小區 。當日10時許,又糾合孫某,三名被告人先后將車某帶至即墨市新興路的被害人家中等處,并持棒球棍、匕首等對其進行威脅、毆打。當日19時許,被害人家屬報案,公安機關將車某解救。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車某身體損傷構成輕微傷。
案發后,被告人孫某某、孫某分別于2012年10月16日、11月17日被抓獲,被告人韓某于2012年12月3日投案自首。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根據本案事實和情節,提出被告人孫某系累犯,應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韓某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告人孫某某、孫某案發后自愿認罪,對三被告人均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韓某、孫某非法拘禁他人,并毆打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孫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韓某、孫某起次要輔助作用,屬從犯,且被告人韓某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告人孫某案發后自愿認罪,均予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孫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新罪,屬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并不得假釋。被告人孫某某案發后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孫某某、孫某有期徒刑七個月,韓某拘役四個月,并沒收棒球棍一根、匕首一把。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