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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 在被問及“希望怎么處理錯案責任人”時,浙江叔侄奸殺冤案當事人張高平對記者表示,“能寬容他們”,“我親身經歷坐牢,滋味太難受了,不愿意再看到更多家庭妻離子散,不愿意再看到他們坐牢”。 張高平在慘遭十年冤獄之后,不僅沒有“因冤生恨”,反而對冤案責任人表示“寬容”,這份善良樸素的悲憫情懷,無疑令人肅然起敬。但究竟是否應追究錯案冤案責任人,顯然并不取決于受害當事人是否“能寬容”,而必須由法律來決定。依據《國家賠償法》,“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站在國家法治角度來看,冤案錯案,不僅指向當事公民個人,更指向法治秩序及其所捍衛的
公平正義。這誠如張高平此前在再審法庭上所說的,“今天你們是法官、檢察官,但你們的子孫不一定是法官、檢察官。如果沒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們的子孫很有可能和我一樣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邊緣”。那么相應的,是否追究錯案責任人責任 ,不能簡單被視為一種狹隘個人恩怨意義上的行為,而更應被看作一種捍衛法治尊嚴,以便讓曾經一度失衡的公平正義秩序得到救贖矯正的行為。有道是“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這意味著,判斷責任人是否應被追責“坐牢”,關鍵并不在于受害者是否“滋味難受”,而在于其是否違反法律。而從現已披露的信息來看,該起冤案的違法犯罪性質十分明顯和惡劣,既明顯涉嫌刑訊逼供,也涉嫌妨害作證或偽造證據罪。正如此前浙江高院發言人指出的,“兩人的供述包括指認現場的筆錄系偵查機關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偵查機關還違法使用同監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參與案件偵查,協助獲取張輝有罪供述,直接導致了本起冤案”。而依據《刑法》,“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令人稍感欣慰的是,針對該案,浙江公檢法部門均已有較積極的表態,不僅已分別向受害人致歉,還表示要“有責必查、絕不袒護”。習近平總書記最近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而相比其他一般司法案件,本質上屬于糾錯、“遲來”性質的錯案追究案件,無疑更應該也更迫切需要如此。這種背景下,上述浙江奸殺冤案的善后問責,究竟能否確?!白屓嗣窀惺艿焦秸x”、真正做到“有責必查、絕不袒護”,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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