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想買了可以退還意向金”、“打折是不開發票的”……這樣的說辭,市民跟房屋中介打交道時是否經常聽到呢?14日,李滄工商分局揭示,這些說法其實都是房屋中介用來掩蓋陷阱的“謊言”。通過消費者租房、購房的遭遇,工商部門曝光了房屋中介常用的三大“謊言”,并剖開了“謊言”背后的真相。
謊言一“不想買可退還意向金”
錢先生看房時,中介心急了,催說“如今行情看漲,看好了先交意向金,房子給你預留”,同時拿出合同,其中一條就是讓錢先生先交1萬元的意向金,并承諾“如果簽正式合同之前不想買了可以退還意向金”。
反正不想買,錢還是自己的,錢先生就交了1萬塊錢意向金,但回家仔細看合同發現,后面還有一項條款,說如果賣家愿意按約定條件賣方收了意向金,那么這1萬元就轉成定金。而定金是不退還的。
真相:工商部門稱,“定金”對買賣雙方都有約束,如果買方反悔就喪失定金,如果賣方反悔就雙倍返還定金。但有些中介業務員將“意向金”和“定金”進行偷梁換柱,看似概念相同但完全不是一回事情,引誘消費者最終掉入“定金陷阱”,房錢兩空。
謊言二“中介費打折就不開發票”
劉女士的遭遇最為悲慘。她在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中介公司業務員小陳稱,“中介費可以打五折,但就不能開發票了”。劉女士同意了。
可等到交易時,劉女士發現收了中介費和部分房款的小陳不見了,一打聽才知道小陳辭職了。劉女士找中介公司,中介卻不認賬,說這筆業務是小陳私下談成的,沒有經過公司,不承擔責任。劉女士又拿不出與中介公司簽的居間合同,只能自認倒霉了。
真相:工商揭示稱,業務員私自接受業務在行內叫做“飛單“”。收取費用不開正規發票,一旦出了問題,中介公司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消費者一定不能被少收費用等小惠打動,還是應該簽訂正規合同或者開具發票。
謊言三“不得通過別的中介成交”
王先生與一家中介簽訂了一份居間合同,合同中規定,王先生本人或者其親屬不得私自與出售方簽訂該房屋的買賣合同,否則,王先生應該按該房屋成交價的2%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
真相:工商揭示,居間合同中約定“不得通過其他中介成交”是霸王條款,屬于無效合同。 記者 王媛 本報通訊員 孫愛軍 實習生 段婷婷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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