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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偷東西孕婦動了胎氣 超市被判賠償3000元

2008-11-12 04:51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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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茹 作



    懷有5個多月身孕的市民李女士在寧夏路一大型超市購物時,因被懷疑偷了一根火腿腸與超市工作人員發生了糾紛。爭辯中李女士動了胎氣,住進了醫院。出院后,李女士將超市告上了法庭,認為在她表明自己的清白后,超市仍將她當成是賊,侵犯了她的人格權和名譽權,索賠5.2萬余元。市南法院一審判決,超市賠償李女士損失約3000元。11月11日,記者從法院了解到,李女士近日已拿到了超市的賠償款。

■案起

超市懷疑孕婦偷東西


    2007年12月初,懷有5個月身孕的李女士來到寧夏路大潤發超市購物。當她采購完畢在收銀臺結賬后準備離開超市時,卻被一名男子攔住了去路。這名自稱是超市工作人員的男子詢問李女士是否在超市購物時偷了一根火腿腸,雙方隨后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情緒不穩定的李女士動了胎氣,突然感覺腹部不適,隨后被趕到超市的家人送往醫院進行診治。

    李女士經過5天的住院治療,花了近2000元的醫療費,身體總算恢復了。但莫名其妙地被超市工作人員指責有行竊之嫌,當著那么多顧客的面被扣上了“小偷”的帽子,李女士感覺特別冤枉,隨后將超市告上了法庭,認為超市侵犯了她的人格權和名譽權,不顧她是一名孕婦,對她的精神產生了嚴重損害,要求超市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2萬余元。

■孕婦

感覺人格受到嚴重侮辱

    在法庭上,李女士表示,當天她在準備離開超市時,被一名自稱超市工作人員的男子攔下。該工作人員帶著她去了一個掛有某派出所駐該超市辦公室的房間,剛進門,這名工作人員就讓她把偷的火腿腸交出來。這句話讓李女士一頭霧水,仔細想過之后,她才恍然大悟:在超市內她確實想買火腿腸,但最后沒有買,就把火腿腸放回原位了。于是,李女士向工作人員進行了解釋。

    李女士介紹,超市工作人員不相信她的解釋,并稱親眼看到她把火腿腸放進包里了,并再次逼她把火腿腸交出來。雙方隨后爭吵起來,而后又陸續進來了4名超市工作人員。為表清白,李女士把自己包里的東西全部翻了出來,根本沒有火腿腸,她還向對方表示自己是一名孕婦,但工作人員仍然不依不饒,并把她帶到了另一個房間。而這時,已經有不少顧客過來圍觀。從他們的眼神中,李女士明白自己已經被顧客誤認為是小偷了。李女士表示,她當時要求超市經理出面道歉,但對方始終沒有露面,直到身體出現不適被家人送往醫院,她才從超市的圍困中解脫出來。李女士認為,她在已經證明自己沒有偷東西后,超市仍然堅稱她是小偷,這對她的人格是嚴重的侮辱,給她精神造成了傷害,所以超市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超市

只是普通詢問并未侵權

    對此,超市方面卻表示,火腿腸從冷凍區拿出來后隨意亂放,很容易變質。事發當天,工作人員是看到李女士拿了火腿腸并未放回原處,所以才上前詢問她是否買過火腿腸,如果沒買,把火腿腸放到哪去了,以便于工作人員及時歸整。而且,自始至終超市方面都沒有說過李女士有“偷竊”行為,所以超市并沒有侮辱李女士的人格。

    超市方面認為,工作人員只是詢問,當時李女士對工作人員的詢問內容不滿,工作人員也已經當場向她道歉,她也接受了工作人員的道歉。但是,李女士的家人趕到超市后,與工作人員大吵大鬧,使得原本馬上就要結束的事情再次升級。因此,李女士索賠的醫療費等與超市沒有關系,從醫院病歷上根本看不出超市的詢問與她住院治療有關系,并且整個詢問過程都是在超市的辦公室里進行的,超市工作人員也沒有和李女士有肢體接觸。就算有侵權行為,也不能算是嚴重,所以超市也不應當支付李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

■判決

超市賠償顧客3000元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雙方雖然都提交了各種證據,但是并沒有當日詳細情況的資料,原被告雙方也在超市方面是否對顧客有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一直爭執不下。市南法院審理認為,名譽權是公民和法人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榮譽,超市工作人員與李女士發生了爭執,致使李女士住院治療,所以超市應當對給李女士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由于超市方面已經多次向李女士口頭道歉了,所以書面道歉沒有支持的必要。據此,市南法院一審判決:超市賠償李女士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約3000元。

    11月11日,記者從市南法院了解到,李女士已于近日拿到了超市方面約3000元的賠償款。

■律師

發生糾紛市民注意取證


    商場每天進入成千上萬的消費者購物,而因消費者被誤認為賊而發生的侵權案件也屢見不鮮。市民在購物時,一旦與商場發生糾紛,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山東文凡律師事務所孫東清律師向記者介紹,消費者在購物時,從進入商場的大門開始,商場就有義務給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的購物環境。孫律師向記者介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經營者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不允許懷疑消費者盜竊,因懷疑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經營方來承擔。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也沒有向經營者證明自己清白的義務。

    孫律師向記者介紹,市民在商場購物時,一旦與商場發生糾紛,應盡量利用手機等隨身攜帶的設備,對現場的情況進行影音資料的取證。如果周圍有目擊者,應當積極地與目擊者取得聯系,以便日后通過法律程序維權時,為自己留下有力的證據。本報記者 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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