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1月25日消息 春節將近,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控制噪聲污染,青島市公安局發布《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文中規定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以及嶗山區的建成區,在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同時,根據規定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車站、碼頭、機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二)醫院、學校、幼兒園、老年休養場所等;
(三)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等;
(四)山林、綠地、旅游景點等;
(五)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
(六)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七)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范圍內區域;
(八)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據悉,節日期間,執法部門將采取加大執法巡查力度、接受群眾舉報或者公共視頻監控巡檢等多種方式發現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節日期間,廣大居民如果發現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可以通過撥打舉報電話向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
舉報電話如下:
市應急管理局:12350 市市場監管局:12315
市公安局 110 66571819(白天) 66571800(夜間)
通訊員 青公宣 文 高哲
[編輯: 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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